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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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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煤矿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矿井安全发展,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煤炭企业(煤矿)法人代表(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全面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工作予以落实。第3条煤矿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煤矿任命总工程师必须征求县(含县级市,下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
2、见。第4条总工程师要切实履行对生产技术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矿长(经理)不得否定;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分管矿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所有煤矿必须配备通防、机电、23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职副总工程师;大中型煤矿必须配置采掘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并对总工程师负
3、责。煤矿生产科室、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技术员。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单位规程(措施)的编制、现场落实,并参与区队的生产、安全管理。第6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煤矿总工程师业绩考核办法,对总工程师进行定期考核。煤矿总工程师年底必须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述职,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度履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煤炭管理部门听取部分重点煤矿总工程师的述职。煤矿应制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落实奖惩。第7条煤炭企业(煤矿)要进一步健全生产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充实技术力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管理人员
4、、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8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活动,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第9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再培训制度,每年应对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岗位工作需要。23第10条凡是为我市监管煤矿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到市煤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上年度辖区内服务情况。市煤炭局定期组织煤矿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全市煤炭系统
5、公布,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二章生产组织第11条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供水、压风、监测监控、通讯等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第12条煤炭企业(煤矿)应以生产工序流程管理为主线,抓好人员、设备、材料、作业方法、环境五个基本管理要素,做到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干部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追究到位。第13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要从优化设计入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简化生产环节,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入井人数符合定员管理要求。煤炭企
6、业(煤矿)必须按规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不得超定额下达生产任务。第14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23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组织生产;全年实际产量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月度实际产量不得超月计划的10%或按核定能力计算的月均产量的10%。煤矿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年度生产计划的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季度计划的审查并汇总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矿总工程师负责月度计划的审查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因现场条件变化,确需调整采掘地点的,须在调整后2
7、个工作日内报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采掘工作面和大型安装工程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未经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擅自施工的,视为超能力组织生产。第15条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订安全措施。第16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加强对自制支护等用品(材料)的管理,制定产品标准,建立检查验收和使用制度。第17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编制矿井灾害
8、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18条23煤矿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编制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年初,须将上年度三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19条煤矿必须按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做到系统完善、功能可靠、布置合理、管理到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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