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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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

2、以下简称内地发行)。第二条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6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香港基金内地发行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

3、告表》(见附1);(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第五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6通过代销方

4、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香港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开立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办理。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第三章内地基金香港发行第六条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一)《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

5、告表》(见附4);(二)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托管人为内地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内地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内地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管理人应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先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或银行报告主体信息。6第七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与外汇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

6、互划转。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第四章资金及汇兑管理第八条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第九条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www.safe.gov.cn)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

7、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每月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募集资金汇出(入)相关信息。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信息开展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6第十条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第十一条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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