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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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内地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香港、内地证券市场的良性互动也日趋深化。一方面,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证券市场的窗口与桥梁。据统计,截至2004年2月底,内地企业在香港已筹集超过8,000亿港元的资金,香港1,043家上市公司中,内地企业包括H股、红筹股以及民营企业共有264家,[1]占香港上市公司的四分一,总市值约为17,907亿港元,占香港证券市场总市值的29%,在香港上市的十大市值企业中,有4家是内地企业,在交易市场方面,2004年头两个月,内地

2、企业股份的成交额达3,739亿港元,占市场总成交量的45%。[2]另一方面,香港居民早在1992年就开始投资于内地B股市场,近年来则开始通过QFII途经投资于内地A股市场。[3]为了加强对两地跨境证券融资和投资活动的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内地、香港有关机构和部门开始了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长期而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内地、香港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缘起:为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扫除障碍        1991年6月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成立“中国研究小组”,负责对内地企业在港上市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探索香港联交所在中国扩大集资功能的潜在

3、角色。1991年12月,香港联交所邀请内地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去探讨内地国企赴港上市的可能性。当时对这种方式的利弊尚无定论,不便于以官方的名义直接谈,就组成了以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的刘鸿儒牵头的专家组,作为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客人,于1991年12月20日到28日对香港进行了考察。回来之后,专家组做了一份分析报告,认为境外上市利大于弊,[4]并将这一结论于1992年4月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当时国务院的决定是:香港上市要慎而又慎,首先要搞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市场。        1992年4月下旬,时任香港联交所主席的李业广率团来到北京。朱镕基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接见了他们。李业广又提

4、出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问题,朱镕基当即表示:选择10家左右国有企业到香港上市;并同意成立一个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此后不久,经过与港方协商并请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10名成员和两名秘书组成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正式成立。[5]1992年7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工作小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确定每月轮流在内地和香港召开一次例会。        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涉及三类问题:一是法律问题,二是会计问题,三是上市方式、交易、托管问题。工作小组相应地成立了三个专家小组进行具体研究。经过工作小组辛苦的工作和内地、香港有关方面的积

5、极而高效的合作与协调,最终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为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扫除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一)法律方面        在1993年第一批内地企业拟到香港上市之前,我国内地尚未颁布《公司法》,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遵循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14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香港的《公司条例》之间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需要弥补这些差距。双方确定,通过内地制定三个规范性文件来弥补这些差距。        (1)《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1993年5月24日

6、,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规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该《补充规定》,按照《规范意见》、该《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同时,《补充规定》对《规范意见》中只适合于内地上市而不适合于香港上市的某些条款,加以豁免。例如,《补充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投资总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规范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对其他组织投资比例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的间隔时间可少于十二个月,不受《规

7、范意见》第三十六条关于股票发行间隔时间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可不受《规范意见》第三十七条关于增加股份时对新股的限制。[6]此外,《补充规定》还对《规范意见》的某些规定作了扩大解释。例如,《规范意见》中人民币特种股票仅指B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人民币特种股票除《规范意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种股票外,还包括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7]        (2)《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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