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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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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法论文代写:独创性理论与版权制度-->版权法论文代写:独创性理论与版权制度【摘要】独创性理论系版权法的重要基石,独创性的好处是假定“独立创作”了作品,从而使其得以安全地任由其潜意识驰骋,并利用各种素材展开自由的文化创造。但另一方面,代写博士论文作品的生产是需要从“公共领域”汲取资源的,因此,“独立创作”了作品的假设将使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要素可能重新被私人圈占起来。所以,为了协调当前和未来的利益,版权法的出路就是应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使其和“独创性”理论协同运作,如此才能很好地实现之间作品创造的代际平等,并解决“独创性”规则长
2、期以来的理论重负。【关键词】独创性理论;困境;公共领域“独创性”理论本是版权制度寄托回馈公共领域的一个理想王国,凭借它,人类得以进入文学和科学、艺术的新世界。也正是凭借它,我们得以将的权利范围控制在其智慧所能达致的疆界———作品的独创性领域,并使的“楚河”和公共领域的“汉河”在此获得明确之分界。然而,“独创性”概念是如此地捉摸不定,致使的楚河经常僭越到公共领域的汉河,从而引发了“私域”(PrivateDomain)与“公共领域”(PublicDomain)经年不息的边界之争。就像学者黎特曼(JessicaLitman)所言,版权法界定了
3、的独创行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但二者之间在现实世界中是难以区分的(indistinguishable)。一个将其记忆、经历、灵感转化至一部新的作品。这部作品不可避免地会仿效先前某些作品的一些表达性因素(expressiveelement)。其是否侵害了先前作品的版权,取决于思想中有意识的和潜意识的过程,而我们对此是难以查实的,即使自己也不能[1]。因为,一位无论他是剧作家、作曲者或雕刻家,他对人类世界的见解都会受到其经历、其所吸收的他人的作品(严格说这也属于他的经历)以及这两者间相互作用的影响。然而,的头脑是不可能将所有的这些都条理化为
4、一些可标示为“我所碰见的东西”,“我曾阅读过的东西”,“我凭空思索出的东西”这样齐整的、可区分的部分的。因为,毕竟并未如此分离性地经历它们。所听到的某一部分曲调,会受到他坐的地方与环境的影响;他看到某个图案的感受,也会被当天的天气所着色;他无意听到的一段谈话,会被当时他在看的一本书所感染。他对这些已渗入他经历的歌曲、图案、谈话的记忆实际上和他认为所代表的那些事物本身已大相径庭。一段记忆里一首歌曲与另一段记忆里的一种味道之间的对应物(counterpoint)可能会表达的东西,与它们单个所可能表达的将会截然不同。但是,当为其下一部作品挖掘
5、原材料时,其记忆中相当多的部分将会以公共领域之方式成为藉由其经历所传递的关于外界的素材。那么,他作品中的某些部分便会毫不惊讶地与他人的作品相雷同[1]1010。然而,问题的关键可能还不在于此,因为,从理论上说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或者说是独立贡献的部分,而非其从他人作品或公共领域借用的成分[2]。然而,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之前,往往都是要进行“创造性”和“新颖性”方面的审查的,以表明待授权的技术优于现有技术。1专利法上的该种“新颖性”审查,实际上就内在地事先假设了先前的知识和和新发明之间是存在着因
6、果联系和依赖关系的。但相反的是,就某一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之前,版权人从来都是没有被要求描绘作品中哪些是他自己的,哪些是从公共领域中借用的;当然,在现行不要求登记就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制度下,要求版权人必须经历这样的程序也是不现实的[1]1004。因此,与专利权不同,版权法根据“独创性”的概念,实际上已视的创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并且假定创造了作品的所有内容。如此一来,就像有学者所强调的那样:“一旦知识生产的社会性和知识积累在版权法中不再占据重要位置时,一个非常必然的后果就是:所察觉的利益和社会代价之间会出现越来越大的裂痕———而这个裂痕的重要表
7、现就是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被漠视。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一旦版权保护部门没有、也放弃了既定的程序,去认定版权作品的哪一部分具有独创性,哪一部分属于公共领域时,其结果必然是将版权保护适用于了整部作品。”[1]1004如此一来,许多原本可能于公共领域并影响新作品相互借鉴的要素,如作品的主题、情节、题材、背景、风格甚至于从他人作品模仿而来的表达等等,都将被获得版权保护的新作品所涵盖,新将拥有对它们的独占性使用权,并将其他人排除在有权使用之外[3]。而这实际上就等于将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诸多要素又重新从公共领域中隔离了出来,成为了私人专有的对象[
8、1]1015。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版权法上我们应当彻底放弃“独创性”概念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首先,需要我们明确的一点就是,“独创性”理论在版权法上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就像黎特曼(J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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