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现象与现代版权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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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保护现象与现代版权法探讨-->版权保护现象与现代版权法探讨------法律论文精修[摘 要]出现于我国宋代的版权保护现象已经孕育了现代版权保护法的许多因素。其在版权标记、版权归属、版权转让、版权合同和许可等方面已经十分类似于现代版权法。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其并未涉及版权的有效期限和地域性问题。宋代频繁的盗版问题是部分著作权人申请版权保护的直接诱因。[关键词]宋代;版权保护;现代版权法关于我国版权制度的起源问题,学术界历有纷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版权保护制度起源于宋代;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古代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1]笔者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分析有关文献资料后认为,最

2、迟在我国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孕育现代版权法因素的版权保护现象。然而,直到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我国历史上并没有诞生象英国《安娜法》(StatuteofAnne,1710年)那类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也不是迄自我国宋代的版权保护现象自行发展的结果,是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者入侵我国而产生的。版权,也叫著作权,英文为copyright,晚清以后才被人们广泛使用,[2]是我国学者采用日本学者翻译自英文的外来词。宋代的出版事业分为官府出版和民间出版两种形式。国内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庆元法事条类》等历史文献后认为,宋朝

3、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禁止民间擅自雕印和流通危害政府利益的书籍的禁令。可是,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的书籍都禁止民间翻版雕印,这要以宋代政府的政府利益为转移。宋朝政府所发布的禁止民间擅自刊行涉及危害朝廷利益的书籍的法令,是从稳定自己的统治出发的,是封建政府文化管制政策的一部分,其中并没有为维护著作权人的版权权利着想,不属于现代版权法的范畴。这些法令,至多是在维护官府出版的出版专有权,只是对官刻书籍出版权利的保护,是封建政府特权思想的体现,当然也是出于垄断封建政府的出版财源着想。伴随着印刷技术的革新,以及政府的大力提倡,宋代民间出版事业十分繁荣。在盗版频频侵害当时各方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部

4、分书坊主和私人著从不同的目的出发:书坊主们为了自己的出版垄断权益不受侵害;私人著或者为了自己的名誉权或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亦或二者兼而有之,纷纷申请官府给予自己版权利益以不同形式的保护。这种对民间出版的版权保护才应该代表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发展的方向,才真正具有现代版权法的因素。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的记载宋代民间版权保护(针对私人作品的版权保护)现象的文献主要是清末民初著名藏书家叶德辉(1864年—1027年)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书林清话》所载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的牌记、宋椠本祝穆《方舆胜览•自序》后两浙转运司的《录白》、宋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的《行在国

5、子监禁止翻版公据》,[3]是我们今天研究宋代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现象的主要文献资料。毋庸讳言,国内很多学者对我国宋代的出版事业、官方出版政策等问题作过许多深入的研究,对我们今天研究宋代的版权保护现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宋代出现的针对民间出版的版权保护现象虽然不尽完善,但毫无疑问地是,它已经孕育了许多与现代版权法相似和相同的因素。下面,笔者拟议从版权标记、版权归属及其权利、版权转让、版权合同或者许可、版权权利的保护期、版权地域性等问题就宋代出现的版权保护现象与现代版权法作一浅显的比较。1. 版权标记首先,我们引用《书林清话》所载南宋绍熙年间(1190年—1194年)刊印的《东都事

6、略》所载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审上司,不许覆板”作为例子。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由版权所有者所发出的“版权保护声明”,其内容已与1952年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所要求的“版权标记”有很多相似之处。《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标记”的要求是:在版权页上印版权保留声明或版权符号、版权所有人名称及首次出版年份等。[4]分析材料我们可以发现,《东都事略》的牌记上已印有“已审上司,不许覆板”的版权保留声明,及版权所有人“眉山程舍人宅”等。可以说,“牌记”本身就是版权标记。其它如宋椠本祝穆《方舆胜览•自序》后所载两浙转运司的“录白”、宋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的《行在国子监禁止翻版

7、公据》中的“公据”也都基本符合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版权标记”的要求,它们都是当时的版权标记。可见,我国宋代的“版权标记”形式已经十分完备,非常接近现代版权法对“版权标记”的要求。2. 版权归属及其权利、版权转让、版权合同或者许可分析《丛桂毛诗集解》、《方舆胜览》、《东都事略》等所附材料,我们发现宋代的版权保护现象早已涉及到以上几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属于”,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世界上所有的版权法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首先要认同的原则。原作的是享有版权的所有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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