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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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理财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活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服务与消费者的关系日益紧密。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向支付、理财、融资和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接近万款,但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质量提高却远跟不上发行规模的急剧膨胀,“规模至上”的粗放发展模式为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自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之日起,“亏损”、“展期”、“夸大收益”、“

2、欺诈销售”等刺眼名词便从未离开过我们的视线。下载论文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越来越强,金融产品也逐渐顺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在产品合规性及消费者利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直接导致我国在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维护金融服务行业的长治久安、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

3、国际趋势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的缺陷,以及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欧美国家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重监管、相互协调”的伞形模式,即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管,由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对监管机构的检查进行协调。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

4、的核心地位,改变了多重监管的格局。依据法案,美联储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整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以确保消费者及时、清楚地获得有关信息,禁止不公正、欺诈、侮辱性和歧视性的商业行为,识别并标明过时和繁琐的规则,促进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市场的不断形成。不同于美国的多重监管模式,英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实施了集权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对不同的金融行业、机构和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英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FSA),集银

5、行、证券、保险等监管职责于一身,统一行使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方面职责。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宣布于2012年底前废止FSA,其银行业监管职权将由新成立的隶属英国央行管理的审慎监管局(PRA)取代,FSA负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将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承担。2011年5月,英国央行和FSA联合发布《英国央行审慎监管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框架(征求意见稿)》,对PRA的基本监管理念和框架进行了阐述。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受到各国的重视,也成为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金融危机后,经合组织扩大金融消费者教育项

6、目范围,并创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网络,成立了第一个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门户网站。自2005年以来,经合组织陆续发布了四个与金融消费者教育项目相关的文件。世界银行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对话和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规则等方面。2010年11月,世界银行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认知的全球计划。根据评估成果,世界银行拟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该文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非银行信贷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尽管全球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各不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却具备一些共同特点:一是

7、,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一履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加拿大、英国两国也均有主要机构或部门负责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二是,具备较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一些发达经济体在存款、贷款、银行理财等金融消费领域均有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的公信度和透明度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消费保护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三是,将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针对金融消费领域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点,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

8、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四是,拥有健全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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