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究什么——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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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研究什么蒋立山关键词:法理学/科学/规律/价值内容提要:当前中国法理学有三种研究倾向,一个是启蒙(价值)倾向的法理学,一个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个是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其中,第三种倾向是与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实运作和演变规律的科学的性质相吻合的。否定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反而容易使它走上虚无主义的歧途。当前,中国法理学要着重研究四个方面的规律: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的普遍规律,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中国法律演进的特殊规律,研究影响和制约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研究依然影响现实法律的历史规律。就价值问题而言,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未来的关注应该从

2、对目标的价值论证转向对目标与路径的实证研究,研究多数人的目标选择及影响目标选择的复杂因素,而不是要代替人们选择法治目标及道路。法理学研究什么?把这个常识性的问题重新提出,似乎是要提出某种挑战。从历史上看,每当一门学科处于尚未成熟或原有知识背景发生剧烈转换的阶段,总会有人要对本学科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方向提出挑战,中国法理学恰恰面临着这种既未成熟又发生知识结构转换的形势。具体说,中国法理学正处于一个学术发展和思维转型的特殊时代----以独立的学术精神研究法学的外部学术环境才初步形成,长期思想封闭之后大量涌入的林林总总的国外法学思想还远未得到良好消化,建设

3、良好法治社会的长远实践才刚刚起步,法律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和随之出现的各种实践解决方案尚且初具雏形。这种状况决定了适应新世纪的法学思维的成熟还须有一个长长的过程,注定要经受[也应该经受]更多的挑战。然而,与其说我要对中国法理学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方向提出挑战,不如说我要维护某种旧传统――严格说不是中国法理学的旧传统,而是它曾经信奉的、比它更古老的某种学科传统。一、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性质一般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为了突出我欲强调的精神,也可以把最后的“学科”两个字颠倒过来说,法理学是一门“科学”。提到科学,我总容易想到物理学,特别是经典物理学中

4、的一些常识性知识。那是中学时代老师传授的。给我较深印象的例子是,经典物理学里研究重力[即地球引力],也研究做功。水是服从引力规律的,它总是自发地从高处流向低处。水的流向问题关系到人类生活,关系到不同人的利益。有的人希望水从高处向低处流,他可以拧开自来水龙头洗碗,洗衣服;有的人希望水从低处向高处走,他可以灌溉高山上的农田。到底谁对谁错呢?物理学不涉及这些具体利益问题、谁是谁非问题。它只是告诉人们,若想让水从高处“走向”低处,只要有顺畅的通道即可。若想让水从低处“走向”高处,就必须要做功,机械的或人力的做功皆可。物理学还可以通过精确的计算告诉你,每种特

5、定功率的水泵一小时能够抽提多少水量,耗费多少能量。从这些最普通的常识中,人们认识到,物理学是研究必然性的科学,是研究规律的科学。法理学依然被多数人认为是一门科学[1]。由此推论,法理学应该研究必然性,研究规律。用曾经时兴过的一句话说,法理学应该是一门实证学科,是一门研究法律生活与演变的因果关系的学科。这与狭义上的法律[规范]实证主义不完全一样,也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有所区别。当然,这是一个看似十分陈旧的结论,也许令人乏味。把这样一个陈旧的结论搬出来,欲意何为?因为这个信念正在受到置疑或淡忘。信念看似古老,却是不应置疑的。推翻了法理学的科学性质,法理学

6、还能剩下什么呢?由此,很容易走上空想主义的道路,抑或误入价值独断及价值虚无的歧途。20世纪中国法理学的科学性质曾经遭受过重创,意识形态的偏狭与封闭造成了这种重创。现在,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又在遭受新的挑战。有的学者置疑它,认为这是虚假的和独断的;更多的人已淡忘它,虽然在口头上依然认可,理论行动中却充满了真正的价值独断与科学虚假。比如,国内学界有学者认为,以科学自居的“法律科学”自栩从客观、中立的“外部立场”看待法律,输出了一系列“法律的概念”、“过错”、“故意”、“责任”、“控辩”等原理式的话语,以为从立法到司法,再到百姓的一举一动,莫不以其讲述的“原

7、理话语”为根据,任何人都会像它那样认识法律。而律师、讼诉当事人[包括所谓的罪犯]则不理会这一套,他们是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看待法律,从而偏离了法学家标准的“内部立场”。如此而言,依法学家“外部立场”建立起来的“法律科学”还有何存在的价值[2]。我承认,法律科学置疑论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评是妥当的,其所提出的法学研究意见,就其所包含的建设性内容而言,也是应当的,但置疑法律科学的基本立场却值得怀疑。其实,上述所谓法律科学的“外部立场”,最初正是20世纪初盛行于西方的概念法学的产物,而批评者所提倡的“实践的内部立场”,就目前来说,也许并不是什么更新颖的主张。

8、因为,揭示不同法律实践者的差别立场及导致此种差别的原因,至少在理论上也是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质所主张的。何况,批评者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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