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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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第281章第94条)  [1973年2月12日]1973年第1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2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281L章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拖网渔船检验)规例》。  第281L章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订明费用”(prescribedfee)指《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费用;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surveyor)指根据本条例第26条委任的政府验

2、船师;  “验船声明书”(declarationofsurvey)指第6条所指的验船声明书;  “验船证明书”(certificateofsurvey)指根据第7条发出的验船证明书。  第281L章第3条拖网渔船的检验  (1)每艘拖网渔船须按本规例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拖网渔船的检验须包括对船体、机械及设备的检验,目的是核证该拖网渔船适宜用作拟进行的作业。  第281L章第4条没有验船证明书拖网渔船不得作业  (1)除非拖网渔船的船长管有与该拖网渔船有关的有效验船证明书,否则该船不得作业。  (2)处长可扣留拖网渔船,直至

3、处长获出示有效验船证明书为止。  第281L章第5条检验的申请  (1)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安排其拖网渔船根据第3条接受检验。8  (2)申请根据第3或12(3)条进行验船,须向处长提出,并附有检验及发出验船证明书的订明费用。  第281L章第6条检验的进行及验船声明书  (1)拖网渔船的检验须由政府验船师进行。  (2)政府验船师进行检验时,须遵从附表1所载对验船师的指示。  (3)如政府验船师在完成检验后,信纳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及设备完善和状况良好,则须采用附表2表格1作出验船声明书,并将该声明书送交处长。  第281L章第7

4、条验船证明书的发出  处长在接获验船声明书后,须采用附表2表格2向提出申请验船证明书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发出验船证明书。  第281L章第8条验船证明书的展示  在证明书仍然生效和拖网渔船正使用时,该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安排将该拖网渔船的验船证明书展示于该拖网渔船上的显眼部分。  第281L章第9条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  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所发出的验船证明书为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281L章第10条验船证明书有效期的延长  (1)处长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可延长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由有效期届满日起计,为期不超过2个月。  (2)申

5、请延长验船证明书的有效期,须于该验船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第281L章第11条验船证明书复本的发出  (1)如处长信纳验船证明书已遗失、损毁或污损,则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可发出一份该验船证明书复本。  (2)根据第(1)款发出的验船证明书复本,须在显眼处注有“Duplicate”一字。  第281L章第12条验船证明书的取消8  (1)如处长有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则可取消验船证明书─  (a)验船声明书是欺诈地或错误地作出;  (b)验船证明书是根据虚假或错误的资料发出;  (c)自从作出验船声明书后,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或设备已损毁,或

6、变成不足;或  (d)拖网渔船的合格船长未有妥善保养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及设备。(2)验船证明书取消后,处长须尽快藉面交或挂号邮递送达的书面通知,告知该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验船声明书已取消及取消的原因。  (3)如验船证明书是据第(1)(a)、(b)或(c)款的理由而取消,则处长可规定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申请再次检验该拖网渔船的船体、机械或设备,处长在接获验船声明书后,可再次发出验船证明书或发出新的验船证明书。  第281L章第13条交回被取消的验船证明书  根据第12条取消的验船证明书,须由该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在应要求下送交处长。  

7、第281L章第14条对新建船只的适合性的认可  (1)在不损害第3条的原则下,如船只是按照经处长批准的图则建造,而该船只的龙骨又是在本规例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安放,则处长可认可该船只适合作拖网渔船之用。  (2)为施行第(1)款,就附表1第3段订明事项的图则,须于开始建造船只前呈交处长以便审阅和批准。  (3)为审阅该等图则须缴付订明费用。  第281L章第15条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8  (1)任何人如因处长根据第10或12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获告知该决定后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付

8、书面通知而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指定的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提出上诉,一经提出上诉,上述决定可予确认、更改或宣告无效。(1998年第25号第2条)  (2)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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