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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文理学院文件重文理学〔2017〕121号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重庆文理学院2017年9月15日-19-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文理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2、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19-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
3、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4、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
5、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19-(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6、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指自然日,下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19-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7、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
8、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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