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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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西师发[2005]12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突出个性化教育,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2、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

3、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教务处批准后,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4、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清应交款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不积极申请贷款资助又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学院办公室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

5、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办公室存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并按第十一条办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6、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校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一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到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予休学。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7、,应予重修。公共体育课缺课(包括请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

8、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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