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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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和《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是指对属于省审计厅审计对象范围内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主要领导干部;省属高等

2、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省属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审计局局长(以上均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第三条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适用本操作规程。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仅规定—57—审计项目从计划制定到跟踪整改过程的重要环节和特殊事项。有关事项已在国家审计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经责处履行省经审办工作职责,负责起草有关审计项目业务管理制度,主持制定审

3、计操作指南,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商省委组织部落实年度审计项目委托建议,根据省经审办研究结果协助综合处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统一进行审前走访,审核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审计项目;各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审计项目;综合处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长审定,列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分解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审批,编制审计项目代码并核定工作量,协调审计力量资源配置,监督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法

4、规审理处负责审理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事项,商经责处、办公室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审计业务文书和业务用纸格式,办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等事宜;办公室负责办理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编号和制发,负责审计结果报告文稿的审核、审计统计汇总和审计档案管理等事宜。—57—第六条经责处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市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各审计处根据分工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第七条每年11月

5、,由经责处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综合处对下一年度全厅审计业务工作的安排构想,协调各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包括审计对象名单、数量、完成时间和建议说明等。第八条各审计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57—(一)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57—和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接受审计情况,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三)评估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各审计处

6、—57—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时,应当考虑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并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第九条经责处综合各审计处提出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厅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该计划建议征求各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厅长审核确定。必要时,厅长可以将该计划建议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确定。第十条经责处根据确定的厅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沟通后,行文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提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市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经责处行文与市委协商,根据其委托进行审计项目计划立项

7、。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后,省经审办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由综合处以省审计厅名义报请省政府省长审定。第十二条省经审办应当将省政府省长审定批准的审计计划及时告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三条综合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省审计厅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明确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分工等。第十四条正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律由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副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57—可以由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也可以由有关审计处的处长担任审计

8、组组长。第十五条审计计划确定后,审计计划确定后,经责处应当先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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