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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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一项制度运行不畅,或许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疏漏,因此无论在实践中如何努力,总是无法满足既定的要求,二是制度设计本身科学合理,只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因而导致无法实现设定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在对一项制度进行改革时,首先应当分析其出现问题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如果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则应该改革制度本身;如果是人们执行的问题,那么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实践者的行为上,使其行动符合制度设计者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审理程序制度,显然在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疑问的,因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于是人们又摸索出了普通程序简易化

2、审理。然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同样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增长之间的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之目的。回顾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历程,从简易程序改造到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可谓矢志不移而步履维艰,辛苦颇多却收效不大,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者的视野不够宽广,思路存在局限,不能跳出原有制度的窠臼。在笔者看来,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起点较低,原先的制度设计大都存在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之处。即使在当时看来是很先进的制度,由于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急剧变化也显得落后于当代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的改革必须放宽界限,要勇于吸

3、收借鉴外国先进成熟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还只是停留在对原先制度的修修补补之上,不仅是难以从根本上革除弊病,同时这种缓慢的制度演进也无法适应我国法治快速发展的进程。对于刑事简易审判制度,制度设计本身的弊病已经显而易见,欲使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就应敢于打破旧思维,借鉴世界的先进经验来解决中国的问题。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简易程序,解决了当代美国90%的刑事案件,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以正常运转、彰显正义的抗辩式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一大法宝,并且现在已经逐渐为德国、法国、俄罗斯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来。尽管辩诉交易的道德性存在争议,但是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

4、的功劳则是举世公认,并为其他制度所不能匹及的,因此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对于解决中国司法资源的紧张局面是十分有意义的。况且,作为一项人为的制度,肯定是无法做到十全十美,即使人们所倡导追求的民主政治,也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因而人们应当抱着宽容的心态对待任何制度,分析并权衡其利弊之处,如果是利大于弊,则不妨接受,然后通过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和互制达到一种平衡,实现各方面的最大价值。辩诉交易亦是如此,既然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是独一无二的,那么便不妨将其作合理移植,改造为简易程序的一部分,以解决中国现实之资源与效率问题。对此,经过很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构想的将辩

5、诉交易融入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制度设计是:在检察官起诉后,首先进行证据开示,然后进入被告的问罪程序,这里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被告认罪的,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就转入速决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属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则进行控辩协商;二是被告不认罪的,则进行普通程序的审理。用图形来显示这一程序流程则更加形象:认罪简易程序速决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开示问罪程序控辩协商(案件事实不清)不认罪普通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该程序流程图中的简易程序并非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加简单的诉讼程序

6、。但此处的简易程序没有关于案件范围的硬性限制,而是基于被告人的认罪与否的自由选择,从内容上包括了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两个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制度。其中速决程序类似于美国司法官(magistrate)主持的轻微罪行处理程序,是所有审判程序中最快速、最简便的一种。在制度架构上,它是以现有的简易程序为基础,但却免除了繁琐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在被告人认罪和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由法官直接给出量刑结果,其目的是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控辩协商程序则是一个新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处理不适宜采用速决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作为简易程序的一部分,其目的主要也是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普通程序则是在

7、现有的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构建成完整的抗辩式诉讼程序,以使进入该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的审理。因此,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与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相比,呈现着简着越简、繁者越繁的法治理性趋势,从而在整体上使得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构造后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证据开示和问罪程序中,应当由法院的程序法官主持,[01]而对于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以及普通程序则应当由审判法官来主持。当然,上图只是笔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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