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担事件”看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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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这就是“中担事件”。  中担日常业务中存在的巨大个人经济利益和机构利益是一步步将中担拖下水的驱动力。根据2010年中担高管及业务经理的收入明细,43名副经理以上级别的员工共收入万元。不禁思考,这笔数额庞大的收入是怎么来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业务经理每签立一份“直接借款”或者“理财产品”合同都有提成,年终会根据业务量计算奖金。由于这部分提成非常高,所以促使业务经理不顾合规性的要求,盲目游说合作企业。另外,因为中担经手的资金非常多,而中间又有时间差,通过直接贷款、多收保证金等方法能变相融资,然后

3、再进行放贷或投资的方法,机构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但获利的前提是经济上行,一旦经济下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二、我国担保机构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薄弱  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特别受到亲睐,按照内部控制的环节,风险来自于三方面,内部控制失败的结果是担保公司的代偿额与代偿率对应比例上升。  客户选择,通常是银行向担保机构推荐公司项目,一旦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达成协议,银行即可摆脱中小企业偿债能力不利变动的影响。这样的情况使得银行有盲目推荐项目的倾向,担保机构承担100%违约风

4、险的现实情况要求在客户选择上非常慎重。  业务流程不规范,在“中担事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合规性方面。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文件虽不针对担保机构,但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担事件”的风险暴露点:一是捆绑销售;二是借贷挂钩。中担公司要求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捆绑销售,无形中增加客户的融资成本,不利于企业按日常经营需求安排营运资金。另外,中担公司以为其担保为资本要求对方公司直接借款,截留资金属于借贷挂钩。  保后管理不到位,偿债能力变化和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有很大的关联。

5、在正常情况下,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发生骤变,只会有局部小事件的发生。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关系,行业内部的小事件往往也能对公司经营形成致命打击。可见,定期对被担保公司做偿债能力分析有助于规避保后监管风险。  (二)“银企担”三方信息不对称  2008年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达22%,同贷款平均水平高出十四个百分点。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硬资产少,规模小,抗压能力差。企业与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对自身的了解会更充分,为了获取贷款会伪造财务数据,使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指标达到银行要

6、求。银行基于信息不对称,会按照中小企业的平均水平作出贷款条件,这又使中小企业中的优秀企业放弃贷款意向,最终导致选择银行贷款的企业不是优秀的企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违约风险。  (三)政府行政监管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在民营担保机构这个领域,既没有相应的业务法,也没有监管法。这使得对担保机构从法律地位的界定,服务对象的选取,运作机制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概念模糊。其二、监管主体缺失。担保机构现阶段被列为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业。由于担保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界定不明晰,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主体“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

7、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民营担保机构都没有监管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在该类机构注册登记时依照《公司法》要求审批设立程序。至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准入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没有严格要求。  另外,我国担保机构仍处于成长期,自身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员工准则方面都还在摸索期,加上我国民营担保机构管理层多为亲属关系,权利划分极为不合理,主管随意性大。若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潜在危险因素会逐渐积累,成为地区金融稳定的障碍。  三、担保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讲,我国于民营担保机构的监管尚无模

8、式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处于从无到有,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从成功之处推广经验的阶段。目前的监管是纯粹的行政监管,是政府的监管。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下是关于担保机构监管制度的总结:  截止到现在,主要有三个通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一)监管效率不高,没有全流程监管方案  上述出台文件中多以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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