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应当采取“一局一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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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执分离”应当采取“一局一庭”模式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作为法律实现重要环节的民事执行,则是法律展现其无限生机、蓬勃生命力所不可或缺的形式。唯有生效裁判的内容付诸实践,法律规定从纸面变成现实时,法律方抵达人心,法治方能形神兼备。否则,法律的权威将无从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将被消磨殆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计划,更将这一司法改革命题推向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  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有种

2、错误的认识认为,所谓审执分离就是将执行权从人民法院剥离,这种理解是极其片面的。目前,概括来讲,审执分离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人民法院内部更加彻底地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一般简称为法院内分模式),另一种是将执行权分离出人民法院并将其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一般简称为法院外分模式)。无论进行何种方向的改革预设,均需要正确认定执行权性质,均无法舍弃人民法院几十年累积的司法改革经验,均不能忽视当下法院执行机构所面临的基本现实,更要充分了解、借鉴、吸收域外强制执行模式的经验和教训,方可循序渐进,将执行改革引向一条良性运行的轨道。  一、执行权的性质及构造  民事执行权在国家

3、权力所构筑的框架内处于何种地位,与作为国家基本权力的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相互间是何种关系,以上问题是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基础,对于执行机构的合理构建、执行权运行模式的良好乃至执行价值的实现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概括而言,有如下三种较为主流观点:  第一,司法权说。该学说认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权由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因而执行行为是司法行为的一种。执行权与审判权是同属于司法权的下位阶权力,均为法院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如果说审判权行使的目的是判断是非、确定权利、解决纠纷,那么执行权行使的目的就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

4、实现。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只有结合行使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权利的作用,没有强制执行权作为后盾的审判权是不完整的,执行程序不过是诉讼程序中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个子程序而已。  第二,行政权说。该学说认为,对于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等特征,它归属于行政活动。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它负责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这就包括了执行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法律文书。  第三,司法行政权说。该学说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在权力属

5、性上,不能只看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而对另一方面视而不见。它又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三种,一是司法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尽管执行行为是具有一定行政特点的行为,但从整体上看依然是一种司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民事执行行为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但它是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为,在由法院为执行机关时,它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三是并行说,此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此三种观点中,司法权说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流观点,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

6、的正统观点。  在以上三种观点之外,谭秋桂教授认为:民事执行权大概是处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力,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完全的行政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具有明显的边缘性。提出了执行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观点。  行政权说从执行实施行为中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的属性,而推论执行活动是一种行政活动,该说将执行行为中的行政属性代替司法属性,否认执行活动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掩盖执行权所具有的司法属性,是比较片面的。执行行为是实现司法救济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审判行为的保障。把民事执行权界定为行政权,实际上是将

7、执行权等同于执行实施权,而忽视了在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客观存在的执行裁判行为。执行裁判具备司法行为的特点,是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对于民事执行权内部是如何构造的,其包括哪些权能,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占主流的观点是二权说和三权说。二权说认为,执行行为有单纯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之分,因此,执行权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部分构成,并交由不同部门行使;三权说认为,民事执行权是由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三个部分构成,在民事执行机关内部应设立分别履行立案、实施、裁判三种职能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原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主张司法权有六项权能:1.司法审查权,审查作为

8、执行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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