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中审执分离的可行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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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司法改革中审执分离的可行性探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本文对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困境做了探讨,在立足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别国审执分离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审执分离的重大意义及可行路径。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再次强调“推动实行审

2、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由此可见我国在本次改革中的重大决心与必然趋势。然而,由此次权力分离改革而引出的曲解或不自信是我们应该在当下去正视的议题。即使在改革的历程中会有荆棘,但在审执分离的重大意义之下,其实践的可行性更应被我们所重视。一、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困境当前在审执分离的改革道路上之所以会出现质疑,是由于在价值理念上存在着些许不成熟的误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下,重审轻执、案多人少的普遍现象严重影响着权力的顺利对接。而执

3、行主体一直以来面临着一些执行上的困难问题也未能完全解决。同时,由于我国自古以来有着“司行合一”的历史传统,因此在执法主体中,还存在的职能混乱、分工不明的特点。其中,法官与执行人员的职能相混、法官身兼数职、审判官员与法官的身份出现雷同等问题尤其突出。如前所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审轻执”的现象,并且这种普遍的现象是由于长久以来形成了相对固化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从思想意识层面开始转变。要将审判与执行放到一个高度上来,达到“双管齐下”的“并重”水平。此外,一直以来存在着将司法权与审判权相等同的观念。司法权是包含了审判权以及审判权相关权力的一个综合的权力系统。而审判

4、权只是处于相对核心的地位,但并不代表二者可以完全对等起来。当然,具有强制力的审判权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司法权的强制作用。因此,也不能感性地认为司法权是“温柔”、无强制性的。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云:无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一堆没有点燃的火,一盏没有光亮的灯”,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审执分离改革面临的最大困难莫过于“执行难”,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严重的“短板”。在法律实施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司法中长期存在的严重弊病。对于司法长时间的不重视会使得我国法律的权威性每况愈下,从而进入到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法律无权威、社会整体诚信度缺失、“人情”社会的传统、执行队伍

5、总体素质有待提高、运行机制有待完善等都成为执行的阻力障碍。二、西方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经验借鉴在了解我国审职分离改革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看到审执分离的成功示范以及可行性的存在。当然,在此之前,我们首先也要区分一些观念上的认识。在英国,法院是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裁判机构。而法院事务管理局是司法部下的行政机构,其职能包括立案、案件管理,也包括动产扣押、强迁和强制交付等执行案件的执行,其中还包括法院人财物的管理等。其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是司法行政人员。其负责的是法院的官员和职员,而非法官。法官在英国属于独立的职业者。众所周知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

6、,所以关于民事执行是没有成文法的。是由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命令,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实施。所以,可以看出法院本身是不参与民事执行的。在法国,执行是会交给执行法官和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达员去处理的。这就是所谓的执达员制度。同样,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法院。其工作职能是不裁判实体性争议,并可以要求其他相关机构协助。而对民事执行的实体性争议进行裁判工作的则是法院中的法官。而执行法官由大审法院院长任命,可以在一个法院里任命一名或数名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不是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人员,执达员是享有司法助理身份的法院助理人员,负责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指挥执行行动及相关措施的采取

7、。由此可以看出法官的审判权与执行权是相对独立,其权力的分离也已然相对完善。当然,除了像法国这般将两种权力分离如此明显之外,也会有一些国家选择“中庸”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轨制度。所谓双轨制度就是法院与执行人员共同履行执行的职务,在此不难看出执行人员的身份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不受到法院的管控。比较典型的就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显然,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有着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各个国家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的。有的采取相融合的模式,有局部的分离,也有相对完善的权力分离。这就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综合考量。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相

8、分离是我们的目标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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