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审执分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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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审执分离研究【摘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率先通过上级法院派驻执行团队的方式实现了“审执分离”,其优点在于改革成本低、提高了执行效率与审判独立性,但其也同时面临着法律上、程序上以及试点推广过程中的诸多困境。目前“审执分离”应当是将执行实施权及其行使部门从法院系统分离出去,定位在于破解执行难、促进执行权科学合理配置以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但却面临着与执行工作理论和实践相矛盾、改革成本巨大等难题。应将审执分离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与法官员额制、跨行政区划和巡回法庭的建立以及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相协调配合,

2、强调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结合。【关键词】审执分离;司法改革;“前海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业已出现了上下级法院两级分权的绍兴模式,在执行局外设立执行裁决监督庭的长沙模式、将执行裁决权保留于执行局内部的莆田模式以及“纯化”执行实施权的“重庆模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则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为代表

3、:前海法院并未设立执行机构,而是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派驻前海法院的执行实施团队办理,可称之为“前海模式”。《决定》在表述审执分离时,采用的措辞是“体制改革试点”,可以推测,在顶层设计的路线图中,尚未确定审执分离的模式或路线,似乎更倾向于“摸着石头过河”,对地方法院的有益尝试乐观其成。因此,“前海模式”昭示了审执分离的一种可能路径,却并不代表着必然方向。而以“前海模式”为切入点,则可对审执分离的意义、困境以及路径选择进行更为清晰的认知。一、“前海模式”及其评价“前海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本级法院不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深圳市中级人民

4、法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以派驻执行实施团队的方式开展强制执行工作。通过上级法院派驻执行团队,至少在形式上实现了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体制性分离,“同时避免了执行权对审判权的过度依赖和审判权对执行权的过多干涉”。①显然,“前海模式”是通过强调上下级执行部门的密切联系来实现审执分离,并以加强行政性、弱化司法性的方式使执行行为更契合执行权的本质特性,更为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前海模式”的形成动因总的看来,“前海模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之所以得以成型,最为重要的原因在

5、于前海法院本身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产物,属于新型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前海合作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司法改革方面大胆探索,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因此,一方面本身无需考虑将执行部门从法院系统剥离出来的后续事宜,制度变革的历史成本近乎为零,体制分离试点的阻力相对较小。同时,精简机构也是降低改革成本的重要途径,进而为“试点”的灵活调整留下充分的余地;另一方面,前海法院作为新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范围除“前海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外,还集中审理原由深圳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考

6、虑到深圳与港澳等地密切的经济、社会联系,关于前海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无疑意味着其大部分执行工作都会涉及港澳地区。相对而言,涉港澳的执行案件需要牵涉更多的人力物力,需要执行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单独设立的执行部门必然会“抢占”其他基层法院的执行资源,形成一种“不均衡”的态势,从而增加“试点”运行的成本,影响“试点”的效果。与其如此,毋宁借新一轮司法改革之东风,结合现实司法需求与《决定》中的各项要求,将多项尝试性举措适用于一个“试点”,在降低改革成本的同时将试点的作用尽可能最大化。“前海模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

7、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的利弊分析实施数月,前海法院的审执分离已初见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缺憾也逐渐显露。通过利弊分析,可以为具有普适性的审执分离体制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前海模式”最为明显的优点在于,在对执行权进行科学界分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执行的效率——当然,这也是审执分离最为基本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减轻了前海法院的压力,使其能够将全部精力投入于案件审理,更好地发挥“试点”作用。这里也存在着一种良性循环:即前海法院通过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有效实现了案件分流,减轻了其他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从

8、而使得深圳中院可以在执行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精力②;第二,有效保证了审判的独立性,增加了审判的科学性。大量实践表明,许多案件由于涉及执行,使得司法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毕竟执行是一个由法律应然走向法律实然的过程,其牵涉的因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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