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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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一般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关键词】基层政法委员会权力博弈案件协调行政化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

2、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政法治理主要方式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与一般学术见解不同,我将证明政法委员会至少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干预司法,政法委员会制度作为政法治理的主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1]这种解释就是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

3、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这种解释占据了法学界的主流。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而是因为由于大多数的人不会亦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接受这种解释只是因为他们仅仅接受了一种解释而并不会去寻求论证。这里,我将寻求另一种解释,我亦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2],但是我并不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说法作为教条,我将对这一说法做实证的考察,并细致的分析政法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对政法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否算是“干预”司法以及监督司法和“干预”司法是否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一

4、、“论证取消政法委员会?”——研究进路、方法和背景材料我的切入点将是考察基层(县一级)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县级政法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最低一级,再往下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设置这一机构,因此县级政法委员会往往面临的是最大量、最直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具体的问题,因而也被认为是“干预”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一般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5、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关键词】基层政法委员会权力博弈案件协调行政化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政法治理主要方式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与一般学术见解不同,我将证明政法委员会至少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干预司法,政法委员会制度作为政法治理的主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政法委员会制度是

6、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1]这种解释就是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这种解释占据了法学界的主流。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而是因为由于大多数的人不会亦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接受这种解释只是因为他们仅仅接受了一种解释而并不会去寻求论证。这里,我将寻求另一

7、种解释,我亦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2],但是我并不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说法作为教条,我将对这一说法做实证的考察,并细致的分析政法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对政法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否算是“干预”司法以及监督司法和“干预”司法是否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一、“论证取消政法委员会?”——研究进路、方法和背景材料我的切入点将是考察基层(县一级)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县级政法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最低一级,再往下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设置这一机构,因此县级政法委员会往往面临的是最大量、最直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具体的问题,

8、因而也被认为是“干预”司法最有力的证据。这也说明基层政法委员会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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