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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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一般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关键词】基层政法委员会权力博弈案件协调行政化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

2、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政法治理主要方式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与一般学术见解不同,我将证明政法委员会至少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干预司法,政法委员会制度作为政法治理的主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1]这种解释就是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

3、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这种解释占据了法学界的主流。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而是因为由于大多数的人不会亦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接受这种解释只是因为他们仅仅接受了一种解释而并不会去寻求论证。这里,我将寻求另一种解释,我亦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2],但是我并不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说法作为教条,我将对这一说法做实证的考察,并细致的分析政法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对政法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否算是“干预”司法以及监督司法和“干预”司法是否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一、“论证取消政法委员会?”——

4、研究进路、方法和背景材料我的切入点将是考察基层(县一级)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县级政法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最低一级,再往下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设置这一机构,因此县级政法委员会往往面临的是最大量、最直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具体的问题,因而也被认为是“干预”司法最有力的证据。这也说明基层政法委员会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制度运作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事实上,一项设计的制度往往只解决一个问题。这一制度设计将政法委员会定位在从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工作,这对中央政法委员会来讲比较适用。但由于政法委员会制度内部有不同的层级,中央和基层的政法委员会在机构设置、权限范围等方面有很大

5、的不同;因而不宜将对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形式生搬硬套至基层政法委员会。11调查选取的是苏北S县政法委员会,也是我的家乡。通过我父亲的私人关系,事先已经打了招呼,因此调查颇为方便,能够比较顺利的了解到比较真实的情况。但是,我调查似乎颇不是时候,此时正值县里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一刀裁”,据说政法委员会的几个“头头”都要下。因而父亲催促我赶快回来做调查,因为再上来的一批人,父亲并不认识,父亲认为,在允许你调查的时候有可能对你有所保留。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去调查时,我还携带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出来的社会实践介绍信,但是信的作用似乎并不是很大。在和接待的秘书寒暄的时候,他多

6、次笑着对我说“领导(此处是指我的父亲)交代的事情,我们得积极完成”,而当我把介绍信交给他时,他非常客气的说:“有你父亲的一句话就够了,还开这个啊”。也许,就在基层调查而言,正式的制度关系(法学院的介绍信)的作用往往不及非正式的制度关系(父亲的私人关系),私人的权力资源对调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能够使我进入这个一般人难以深入涉足、“政治性”很强的研究领域。不过,我的北大博士生的身份在一定意义上也便利了我的调查,虽然他们并不寄希望我能够通过向上面反映什么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实际上也夸大了我的能耐),但是还是希望我——北京大学的博士生-——能够写出什么东西出来并对政

7、法委员会制度有所论证。一位政法委的普通干部和我交谈时说到他很想写一本关于“党的政法工作概论”的研究著作,这方面的问题国内没见人专门研究过,他酝酿了多年,苦于工作和家庭的负重以及资料的匮乏,因此他很真诚的希望我能够将这一问题深入下去。另一位即将下台的政法委副书记不无调侃的要求我论证要取消政法委员会,他说:“最近实行大法官制度,还穿着黑袍,都要跟国际接轨了。都说50年不变,现在是人家不变,我们跟着变。”除了我的私人关系和我的正式身份之外,调查的时机虽说正值机构改革,但是实际上也方便了我的调查,因为那几天机构改革,政法委员会的人员都无心工作,正好可以和我聊天将他们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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