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安保法案违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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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新安保法案违法性分析日本政府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虽然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但是根据日本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政治性条约、与国家安危高度相关的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所以其立法等行为同样应该受到相关国际法规定约束。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违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战胜国所签订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联合国家宣言》中对其主权的限制,冲击了战后秩序,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道歉的国际责任。一、日本新安保法案2015年9月19日,于在野党与民众的重重抗议声中,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新安保法案。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

2、际和平支援法案》两部分组成,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涵盖了《武力攻击事态法》《重要影响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等10部法案。新安保法案的实质就是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和扩大自卫队海外行动自由度。将之前仅限于日本本国遭受“武力攻击事态”时才能行使的个别自卫权转变为现在的“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日本存亡遭受威胁、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被彻底剥夺的明显危险”,即能于海外行使武力的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日本二战后确立的“专守防卫”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作为《和平宪法》基础的第九条“放弃发动战争权利”的核心精神。而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

3、的效力根据为《波茨坦公告》《中苏美英四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以及《日本投降书》中,中美英苏四大国的授权。那么,如今日本制定并通过新安保法案是否应考虑二战结束后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其的约束,新安保法案突破《和平宪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相应的国际条约,如若违反了相应的国际法的规定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其做分析、论述。二、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渊源,条约缔结在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如何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一国在实施国内法行为

4、时是否应考虑国际条约规定,这就涉及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国内法与国际关系的一般学说与理论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通常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两者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还是各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二是当两者冲突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对这两大问题各国学者形成了不同流派,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律一元论”与“法律二元论”两大流派。1.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关系的一元论观点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流派中又根据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处于优先地位划分为国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优先说两大流派。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国际法的效力以国内法为根据,故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际法从属于

5、国内法。该学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即国家绝对主权理论,强权思想浓厚。这一学说兴起于19世纪,主要为耶利内克、佐恩、温策尔、考夫曼等德国学者所支持。按照其理论逻辑,各国仅通过国内法即可随意否定国际法,解除自身国际义务。其实质是对国际条约效力的根本否定,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国内法优先说不仅片面且与现实的法律经验相差甚远,不利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因此在国际上少有支持,并为二元论所批判。故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学说已经渐渐没落,失去了影响力。国际法优先说同样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其主张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居于最高地位,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这一学说的思想是康德哲学。其代表

6、人物是规范派的创始人凯尔逊与菲尔德罗斯等人。根据其思想,法律体系被分为不同层次,每一层次规范的效力都于其高一层次的规范,而国际法即为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际法的效力则于最高的“原始规范”——“约定必守”和人类的“正义感”“法律良知”等抽象概念。然而,一方面这种学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效力,否定国内法所依存的国家意志与国家主权,这对国际法的基础也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国民间的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性质与结构相矛盾。2.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关系的二元论观点二元论又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平行说”,主要为特里佩尔与斯特鲁普等学者所支持,其主张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

7、、法律渊源、性质、基础等诸多方面都不相同,因而两者互不从属,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各有其独自的适用范围,若国际法在国内适用需采取并入与转化等方式。二元论较为正确地分析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性质,提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两种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理论的重大突破。美中不足的是其片面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形式上的独立性而忽视了两者的关联性,使其不免有些片面性甚至过于绝对化。因而遭到一些学者的诟病,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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