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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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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2、第1 【失效日期】1998-01-09 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行: 现将《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行应本着摸索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段完善的原则试办这项工作。对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暂行规定
3、》,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债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债券兑付期未到之前,为获取现款,持未到期债券到银行兑换现金,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债券转让方式。 建设银行办理贴现所收回的债券可以再转让出售。 第三条 贴现转让范围。凡由建设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可办理贴现和转让。其他各类债券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按照各类债券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条件自行确定是否办理(国库券贴现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债券贴现和转让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地信托投资公司及由各分行指定的
4、分支机构办理。办理贴现和转让业务所需资金,由各分行通过组织、融通等方式自行解决,自求平衡。 第五条 建设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各地可视债券交易市场行情,在基准贴现率基础上,划分若干档次,向上浮动10~20%,由各行因时因地按旬或随时应变掌握。 基准贴现率以购买债券满四个月贴现时按票面金额(票面金额不含利息)付现为原则,通过第六条所列公式推算。即: 债券到期利息 基准贴现率=-----------------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期(月) 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基准贴现率为月息8.333‰。
5、 即: 20元 贴现率=--------------=8.333‰ 120元×(24-4) (以100元面额债券为例) 第六条 贴现期限从债券发行月份算起,截至债券到期月份止。原则上债券发售后当月即可办理贴现,具体贴现时间规定,由各行自行掌握。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贴现时,付现金额的计算: 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系债券付现提前时期数) 第七条 建设银行
6、办理转让业务包括贴现债券的转让出售和委托代理买卖双方之间的直接转让。 办理贴现债券的转让出售,由各级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各分行指定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当时债券市场行情,特别是贴现行情,按旬(或随时)挂牌公告债券转让价格。买入价格即为债券贴现时付现金额;卖出价视市场行情变化,随行就市,应变掌握一般可在当月买入价基础上在2%幅度内上浮。 第八条 委托代理买卖双方的直接转让,由建设银行提供债券的签证和咨询,并向出让方收取2%以内的手续费。转让价格可比照贴现债券转让出售的差价幅度,由交易双方商定(我行发行的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类有价证券是否办理,由各
7、行视自身条件确定)。 买卖双方个人间的自行转让交易可比照公告的转让价格进行。 第九条 办理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时,必须严格鉴别真伪。凡债券污染严重、难以分辨真伪,在经济关系上有明显争议的不予受理。对伪造、涂改债券者,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 第十条 凡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的行,视自身条件,对我行发行的债券可以办理代贴现业务。具体代理手续,由各行自行拟定。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的金融债券贴现查算参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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