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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加强检委会建设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科学发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加强检委会建设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科学发展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确立以来,对检察机关来说,无论是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还是在规范检察工作,促进检察业务不断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民主集中制工作机制,增加了例会制、列席制、回避制等,使检委会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但从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而言,由于受地域条件、习惯作法、人员素质等影响,《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显得过于宏观,线条较粗。因此,在制度可操作性、实用性方面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本文试图针对基层
2、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完善检委会工作制度略谈浅见,以求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发展有所裨益。 一、厘清检委会职责范围,理顺两个关系。要深化思想,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权力机构,它担负着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重要职责,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努力维护检察委员会的权威,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保证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正确实施。理顺检察委员会与院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等行政会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内容,坚决杜绝会议内容交叉混淆,职责不明,权限不明,责任不明的现象;理顺检察委
3、员会内检察长与其他委员的关系,虽然《条例》赋予了检察长暂不表决权、报请决定权,但在讨论时所有委员都应作为平等主体参加,坚决杜绝检委会出现“一言堂”,避免检委会委员吹一支曲、唱一个调,积极鼓励和提倡检委会会议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二、完善组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配七至十五人,在原有名额上有所增加,在考虑领导委员员额相对固定性的同时,在员额范围内,以业务精、肯钻研、善表达作为选任条件,优先从业务一线选配人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努力防止补充领导委员过多,意见易集中的弊端。建立健全检委会委员选配制度:一是检委会委员任前考核、考察、公示制度,
4、严把入口关。鉴于目前领导干部任命体制,可以分两个层面,对于领导委员按目前程序操作,对于非领导委员,设置基本条件后采用考试加考核制,然后报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建立委员任期制、诫免制,增强自律意识。对检委会委员规定任期,与同届检察长任期一致,可连任。三是建立届中考察、定期述职制,增强责任意识,考察、述职可以与同届领导考察、述职相同,对于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委员,依照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罢免。 三、建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一是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基层院检委会都没有专门办事机构,应统一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
5、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秘书组成,专职检委会委员可以起到实体把关的作用,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质量,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二是健全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从细节入手,抓议事议案的程序规范。在议事议案的办理过程中,要把规范程序作为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来抓,严把提案、审查、议事、督办“四关”,以确保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定执行力。注重程序的规范,肯定会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 四、强化细
6、节意识,严格规范检委会相关法律文书。检委会议事的每一个程序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由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制作,形成统一标准,在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案件时,通常是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这份记录经检察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存档。相关业务科室不必派书记员记录,自然也不必存入检察副卷。记录归入检察业务类存档、密级为机密、保存期限为永久、借阅范围仅限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五、加强检委会工作监督,建立主动听取意见机制。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及时主动地报告工作等形式,让代表和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进而把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检察委员会制度
7、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确立以来,对检察机关来说,无论是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还是在规范检察工作,促进检察业务不断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民主集中制工作机制,增加了例会制、列席制、回避制等,使检委会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但从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而言,由于受地域条件、习惯作法、人员素质等影响,《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显得过于宏观,线条较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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