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社区矫治管理模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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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社区矫治管理模型初探----社区管理论文-->第1章导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活动范围限制于一定社会区域内,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管理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制度建立,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又一重要探索。我国从2003年幵始在京、沪、苏等6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2011年年底,我国所有省份都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列入法律框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正,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事诉讼法。试点社区矫正制度以来

2、,我国被判处非监禁刑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数逐年增长,占被判处刑罚人数总量的比重稳步增高,增长速度也比较快。据司法部相关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全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有2  县域社区矫治管理模型初探----社区管理论文-->第1章导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活动范围限制于一定社会区域内,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管理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制度建立,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又一重要探索。我国从2003年幵始在京、沪、苏等6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

3、,2009年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2011年年底,我国所有省份都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列入法律框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正,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事诉讼法。试点社区矫正制度以来,我国被判处非监禁刑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数逐年增长,占被判处刑罚人数总量的比重稳步增高,增长速度也比较快。据司法部相关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全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

4、0.2%左右。有27个省市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共有社区矫正专职工7万人,帮教志愿者44.3万人,共建立469个县(区、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社区矫正的工作体制机制也建立并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幵展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转变滞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够重视。加上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实际工作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四部门发布的一些试点通知和个别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造成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领导体制、工作体制、管理体制不统一、政法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执法工作队伍不稳定等普

5、遍性问题。一些地方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对社区服刑人员只登记不监管或受制于人员、经费等问题而无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在政府大力发展经济的主导思想左右下,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认识还停留在重经济建设、轻体制监管的观念下。地方政府往往注重对民众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的提供,而忽视对特殊人群进行有效服务监管的投入,导致一些恶行较深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监管的缺失而成为社会管理体制下的公共安全隐患。“两院两部”于2012年3月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明

6、确由基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H常管理,并要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帮教小组。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框架,以期进一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规范社区矫正这一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明确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分工,期望建立合理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规范管理,以利于政府更好地做好社会特殊人群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是否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特殊的刑罚执行模式设计是否科学,对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是否优化。其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项重大探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性和前瞻性。社区矫正工作幵

7、展10年来,虽然2003年的试点通知已经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概念界定,2012年出台的实施办法也进一步对社会矫正的管理框架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现行管理体制没有有效解决司法行政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适法性问题。工作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身份不明,必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开展,同时也会给基层政府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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