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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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战时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效能,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XX省<中•平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院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人防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由掩蔽主体工程及配套的出入口通道、地面伪装房、配电房、管理房、进

2、排气竖井、进风排水管道附属设施组成第三条XXit市、区(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要着上新时期军事斗争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战备、社会、经济三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分期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划和落实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

3、城市反空袭防护体系。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政府及广安开发区管委会、邓小平故居保护区管委会的计划、规划、城建、国土、公安、消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应与人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七条人防办公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属设施用

4、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规划确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耍条件。第九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迥然不同组织修建和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第十条鼓励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修建地下

5、商场、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产权、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规定,修建战时讨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二)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统建佔宅,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第十二条按第H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不室的民用建筑,因

6、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卜'室空叫浄高)的;)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闲难,且经济结构偿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0,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五)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其它情形不宜修建防空地K室的。第十三条对以K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7、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叫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按照国家、省规定组织收取。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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