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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
2、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本市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
3、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计划委员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计划。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计划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条市人防办参加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
4、办专项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第十三条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第十四条人
5、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第十五条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参观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第二十条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公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7、由所在地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市物价局和市人防办规定的标准出资委托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维护。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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