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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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的税收制度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三代的贡、助、彻。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据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的平民每户从国家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就不堪忍

2、受了。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夏代实行井田制,井田制融政治、经济、财政为一体,既是土地制度,又是赋税制度。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代的基础。1.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2.夏代贡赋制度结构,以贡与赋为两大支柱。贡,即任土作贡,随乡所出,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因田制赋,分等定级的赋税制度。3.夏代的田赋、盐贡、人头税,首创我国古代三大直接税。夏代的因田制赋,任土作贡,为田赋的起源,夏代的盐贡为

3、后世的盐税的滥觞,夏代的力役为人头税的初级形态。商朝逐渐用“助法”取代“贡法”。“助”字从力,表示力役地租。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为井字的方块,每块之间由水渠和道路分开。一井有九块方形土地,商代的井田制是每块土地是70亩(相当与今天的14亩),中间的一块由大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田赋只取中间的公田产品。丰年大家和国家的收入都增加,荒年两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贡法”时代的,荒年百姓流连失所、不能完税的情况。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称“籍法”。“助者,籍也。”籍就是借,指借助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

4、法”的税率,据说是十分之一,实际是九分之一。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想在私田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会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同时,商代的“助法”,劳动力只提供一定的劳役,对于土地的肥瘠,年成的丰歉、亩产的多寡不负任何责任。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物。周代的井田,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与今天的20多亩),一井共900亩,授予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100亩的收获物

5、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彻”字的本意是“通”的意思,即“通公私”,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解决“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一种安排。由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予百姓耕种,就可以调动百姓劳动的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与“助法”一样“彻法”的税率名义上是十分之一,实际上是九分之一。三代的工商税:夏、商不详。估计税收不多不大。主要根据《孟子》一书里的记载。西周时代据《周礼》的记载,已开始征关税和山泽之税。由司关专门掌管收税事宜。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要收各种市税,如摊点税、房屋税、场地税、仓库税等,由廛人具体负责

6、市税的征收工作。关税:1.夏代:据《国语•周语》说:“《夏书》有之曰,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思为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夏王朝的国库里有用不完的财物。引申作为夏代已有关税的依据。2.商代:陈秀夔的《中国财政制度史》指出,已经征有关税。3.周代:《周礼•天官》记载“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看来已有关税了。市税主要有几种:a.廛布(入市商人租用国家货栈储放货物的税费。)b.敛布(对于开设店铺从事经营的商人,所征收的店铺稅或摊位税c.总布(对于货物成交时,经国家确认的货物价格和交易所征收的税款,类似后来的牙税。)d.质布(国家对各种交易契约鉴证盖章而收取的税款。类似后来的契税。)e.罚布(对违

7、反市场交易规定者所课征的罚款。)山泽稅:《周礼•泽虞》就记载,要向“山泽之民”收取各种物产。“虞”成了收税的吏了。《周礼•地官•山虞》载:“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字音:si),斩季材,以入时之。”表明王室在对山泽管理的同时,也收山泽之利。三代的力役情况夏朝、商朝的劳役情况不详,据说是非常沉重的。西周的兵役又称为军赋,包括当兵和贡纳军用物资两个方面。军赋以“甸”为单位征收。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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