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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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中共厦门市委文明建设办公室厦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水利局 文件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市林业局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妇女联合会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厦发改综改〔2017〕603号关于对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2017版)各有关单位:-19-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营造诚信社会,根据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和中央文明办等34个部委《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制定联合惩戒措施,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3、。一、联合惩戒的对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

4、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19-(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2.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6、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限制担任相关职务-19-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2.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7、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2.法律及政策依据:(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实施部门: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四)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19-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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