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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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主要政策要点摘编一、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一)权益归属的法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给予成果完成人相应的经济利益。利用本单位的物

2、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以合同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二)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1.-22-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对外投资。对转让科技成果或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实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允许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资产〔2014〕20号)第二条)2.给予科研人员强制转化处置权。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高校、科研院所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

4、,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第十二条)(三)成果收益权分配改革1.明确收益分配比例。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第十二条)。-22-2.成果收益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

5、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对留归单位的资金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资产〔2014〕20号)第五条)3.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成功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

6、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激励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政策(四)企业研发费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22-企业转化成果发生的研发费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和转化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

7、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其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

8、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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