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法域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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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法域条件研究从中外利益衡量理论和实践的演进来看,利益衡量理论最早是由民事法律领域的法学家提出并使之完善的。民法学界对利益衡量理论研究地最早也最为成熟。就亚洲范围而言,以加藤一郎、星野英一、梁慧星为代表的学者皆为民法学专家。在当代日本和中国,民事法律领域所涉的利益衡量相关问题研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且许多学者有意维持这种现状。对此一些学者和实务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除了可以应用在民事法律领域之外,也可以适用于其他部门法领域。一、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更加明确了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立法和司法精神,例如把尊重和保障人

2、权的内容首次明确地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总则,给今后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保障人权的总方针,这旨在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利益冲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刑事诉讼辩护率正在逐年上升,辩护人积极搜集证据,力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另一方面,辩护人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明材料发表辩方意见,例如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审查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的全面供述,以“口供为王”  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法域条件研究从中外利益衡量理论和实践的演进来看,利益衡量理论最早是由民事法律领域的法学家提出并使之完善的。民法学界对利益衡量理论研究地最早也最为成熟。就亚洲范围而言,以加藤一郎、星野英

3、一、梁慧星为代表的学者皆为民法学专家。在当代日本和中国,民事法律领域所涉的利益衡量相关问题研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且许多学者有意维持这种现状。对此一些学者和实务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除了可以应用在民事法律领域之外,也可以适用于其他部门法领域。一、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更加明确了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立法和司法精神,例如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首次明确地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总则,给今后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保障人权的总方针,这旨在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利益冲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刑事诉讼辩护率正在逐年上升,辩护人积极搜集证据,力争证明被告

4、人无罪或罪轻。另一方面,辩护人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明材料发表辩方意见,例如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审查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的全面供述,以“口供为王”的工作方式时有发生,但在具体实务中我们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倾向于作有利于自己行为的供述,欲逃避法律的惩罚。这给侦查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对于采用密侦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也广受争议,对于处在合法边缘地带的司法问题,辩护人可以在司法程序中重点予以说明,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从司法成本看,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是根据双方的取证能力而考量的。这主要是基于司法中的利益衡

5、量对司法过程的全局性影响而设定的优选规则。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手段,较易获得证明案件的事实材料。而作为被控诉一方的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和证明能力在强大的侦查机关面前显得相当弱小。现代司法理念明确地回答了在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任何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从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看,在客观事实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通常能够基于法律规范,运用逻辑推理径行作出判决,但当证据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甚至连案件定性都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运用一定的主观判断,运用法律思维与客观案件事实相结合来判断

6、案情,其实质是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除上述情势之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惩罚,以此司法程序来追究其责任。但随着公民个人意识的提高,自我权益维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被害方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在法庭上还可以提出量刑的意见等积极行为,保证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径。在社会急剧发展的当代,司法中不断涌现新的利益关系问题。这些利益来自于社会日常生活,例如新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验导致医疗事故的问题,实施安乐死行为的界定问题,使司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假如,对损害后果的责任人一概予以定罪并责令其赔偿会阻碍行为人生产创造

7、的积极性,但对潜在的犯罪行为现象听之任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严重受损,破坏社会发展秩序。二、行政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理论是在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中不断发展。概念法学所主张的法律逻辑圆满论、法律万能论在当今时代来看确实不合时宜。利益衡量却能够引导法律人在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确切地把握社会冲突现象所反映的实质社会问题。使司法实践中,注重了对社会冲突的分析,由此转化成法律思维,为解决案件中具体的利益矛盾提出了科学的法律方法。这种社会利益冲突的根源性探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是行政审判活动的核心。利益衡量的逻辑起点——利益的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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