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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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摘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各市场经济主体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商标,近年来频现的各种商标抢注大战和大型企业的商标之争也显示了商标价值的日益重要。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之后最重要的是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的救济,而民事救济是商标侵权救济的最常见形式,文章主要介绍了现行各国常用的民事救济方式,同时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也积极探讨新型的权利救济方式,以期能更好弥补商标权人权利损失,同时有利于商标价值的发挥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商标侵权;救济;许可使用;商标共存  一.商标侵权

2、救济概述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①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客体是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若其得不得有效保护,则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就无法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商誉,维护消费者与商标权人的利益,故世界各国一般均将保护商标权作为商标法的根本任务,利用各种公力手段,对商标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组织施以行政、刑事和民事救济。那么什么是救济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救济是用以实现

3、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侵害的方法②。故救济一方面包括对已经发生损害的纠正和补偿作用,一方面又有对未发生侵害的预防作用。刑事与行政救济一般是基于对社会整体法律秩序的考量,着重于对侵权人的惩罚与威慑,而民事救济更倾向于对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受损后的弥补和填平,重在补偿和预防。民事救济是最常用和最常态的救济方式,下文将对该种救济方式做些许探讨。  二.各国商标侵权民事救济的常态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英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民事救济手段为停止侵权、禁令、赔偿损失等,其15条规定对于有侵权标记者法院可以令侵权者除去侵权标记

4、,去掉或消除侵权物、材料或其所拥有保管控制的物品上的侵权标记等措施。《日本商标法》则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返还不当得利等。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侵害除去请求权、侵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销毁请求权、信誉回复请求权、著名商标之扩大保护及不正当竞争之取缔等救济措施③。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我国《商标法》53条则进一步规

5、定了若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成立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故总结来看,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最常用的救济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其中赔偿损失主要为财产责任,停止侵害为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本身为非财产责任,但其具体实现上往往借助经济外力。  三、探索新型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协商(许可与共存)  我国

6、《商标法》5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其52条中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所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这是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表现,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通过适当方式解决权利纠纷,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为商标侵权诉讼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相应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期间所需要搜集的证据及聘请的专家对双方都是一种讼累,若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无疑是最好的办法,而商标许可使用与商标共存制度无疑是很好的制度选择。  (一)商标许可制度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指商标权人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将其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一定使

7、用费的行为,各国一般均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如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订商标法即取消了之前商标不得使用许可的规定,重新于其33条增加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内容。我国《商标法》40条亦规定了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商标之规定,并规定了使用人与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注意事项等,美国《兰哈姆法》第5条、45条也暗含了商标授权使用及商品控制摘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各市场经济主体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商标,近年来频现的各种商标抢注大战和大型企业的商标之争也显示了商标价值的日益重要。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之后最重要的是积极

8、寻求法律的救济,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的救济,而民事救济是商标侵权救济的最常见形式,文章主要介绍了现行各国常用的民事救济方式,同时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也积极探讨新型的权利救济方式,以期能更好弥补商标权人权利损失,同时有利于商标价值的发挥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商标侵权;救济;许可使用;商标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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