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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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的立法思考摘要:合作原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精髓与灵魂,是区别于其他组织最明显的特征。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合作原则较之以往有许多的改进和不同。我国关于合作原则的规定既局限又不足,很难适应社会现实发展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需要。本文从合作原则入手,展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的发展与突破,以期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和社会实践有些许裨益。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二元价值协调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适应农村发展现实状况的经济形式。而

2、合作社原则包含了伦理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结合。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体现在民主、公平、教育、连锁等理念。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原则的基础理念,贯穿合作社原则的始终。教育与连锁理念体现为:合作社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合作社的经济价值通过社员共同的交易活动实现。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与其它市场主体等价交易的过程中获取利润,然后通过利益分配实现内部社员的利益增长。合作社的二元价值观完整体现在合作社原则的规定性之中。    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的法律规定:二元价值的忽视    我国关于农民合作

3、经济组织的立法有限,而且问题较多。从仅有的立法程度来看,关于其合作原则规定,经济价值不突出,伦理价值未受重视,合作原则的二元价值呈现明显的不协调状况。在我国,尚没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行统一立法。业已存在的立法仅为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合作社发展的规范需要,但由于其自身范围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推及到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以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尚处于不足阶段。  虽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各自存在自身的特点和不同之处,但其基础、本源的原则性内容在深层次

4、上具有相通的特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本质来说就是合作社。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立法探讨我国关于合作社原则的立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国际合作社联盟确立的合作社原则的贯彻,具体表现为:一是坚持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二是坚持社员民主控制原则;三是坚持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四是服务原则。合作教育是社员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民的合作知识以及相关的合作教育情况如何,是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运行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上四点,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确立的合作社原

5、则相比,其规定比较粗糙,一些很好的原则没有体现到立法当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原则的二元价值的区分,在农民合作组织经济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便会产生孰重孰轻的判断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包含有二元价值各自的内容,但对于其伦理价值未放置具体明确的地位,对某些伦理价值的内容规定的抽象概括,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例如农民合作经济的教育服务、关心社区发展等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伦理价值被故意地忽视,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后备力量不足,缺乏新的活力和知识力量的注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疲软现象。    二、农民合

6、作经济组织合作原则的发展与突破:二元价值协调的构想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二元价值观的正确对待,是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片面地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只会导致合作原则的践踏、破坏和失去意义。经济价值的偏重会造成合作组织合作属性的丧失,最终形成合作组织性质的异化,类同于普通的公司企业而失去了合作的比较优势;伦理价值的偏重又会造成合作组织经营负担的加剧。毋宁说,合作原则的经济属性关系到合作组织的生存发展问题;而其伦理属性则关系到“是其所是,不是其所不是”的优势发展问题。两者互相促进,相互统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应

7、当深入考虑到两者之间的相促关系,在合作原则中予以显性的明确。具体的构建内容如下:  1.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坚持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大会关于合作社的定义,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特点,可以将其定义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的,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  2.社员资格取得采取开放性规定,此外还可以允许会员出资入股,并按社员股金分红分配方式,但要对非农民出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对个人购股进行必要的数量限制,不仅包括最低比例限制,还应当有最高

8、比例限制。合作组织的盈余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然后按股息红利分配,还有剩余的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  3.关于组织机构。合作组织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体制,区别于公司一股一票的管理模式。由于弥补资金短缺,扩大合作组织规模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一人一票”和数股一票结合的管理方式,但必须保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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