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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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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广大农民期盼多年的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如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成为一部质量较高、认同度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法律,需要对涉及该法的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以期进一步统一认识。一、关于立法的着眼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既要基本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还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要做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农饩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农都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2、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姬经济发展,是指这部法律要从解决千家万僮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入手,阙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不完善的缺陷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育起来的农民合作愁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炔首先是促进,其次是规范,规范是为了更枝好地促进。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农民合作莳社法有较大区别。在有着上百年合作经济薨发展历史的西方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吱度设计侧重于规范,而在农民合作经济组叁织起步较晚、小农经济思想深重、农村地倜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我国,对农民合作沔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应侧重于促进。也就拢是说,先促进,后规范,先多样化
3、,后规骝范化。如果只从本本出发,从概念出发,身对西方的东西照搬照套,把门槛搞得很高铧,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搞得很繁琐,那熬就不利于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打经济权益,是指这部法律要体现党和政府衮重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支持农民合作柬经济组织的政策导向。在现阶段,农民是逋特别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党和政府以及台其他组织要为他们提供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袁的扶持和服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詹国农民已经置身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怍若还是单家独户与其他经济主体打交道,绑在经济交往中就必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溧而这种不平等还被表面的平等掩盖着。如奉果农
4、民长期分散,这种不平等就会长期存唔在。农民改变经济交往中这种不平等地位荏的重要途径,就是组织起来,只有组织起款来,才能真正获得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右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了,政府对农民的扶唾持和服务,就增加了一条有效途径。反过晕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能成为落实党和橱政府的农村政策的助手。这种双向运作的续结果,会形成双赢的局面。因此,对农民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设计,一定要把是绣否维护了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作为出发点谬。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是招指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要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鐾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错基本的经营制度,这是载入宪法的。农村对改革以来的实践表明,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浓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作用发颂挥得不够好,而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褊合作经济组织则成为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有雏效途径和重要载体。由于这种组织是在市芬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更具生命力。因此清在立法中,不是仅仅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龃看作一种经营方式,而要把它作为农村的寮一种特殊的、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来设壶计,这种特殊的企业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立法中要认真研究的几个问题(一)对农
6、民的界鲅定按照户籍统计,我国现有9.2亿农滞民,按照居住地统计,我国现有7.8亿璃农民,这l亿多的差距是农民外出进城务塌工。对农民界定,是按身份界定,还是按馔职业界定。按职业界定,凡从事种、养业艽和直接为种、养业进行产前、产后服务的阖劳动者,都界定为农民。按身份界定,凡是有农村户口的,便是农民。但户籍制度施正在改革,如江苏省和其他一些地方已实无行了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对此如何处理揆,要认真研究。(二)对农民合作经济绉组织社员资格的界定目前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实行封闭性的社员资格,另一种主张是实行开放性的社员资格。封闭性的社员资格
7、是指,只有农民,符合入社条件搪,自愿加入,才能成为社员。社员要严格盆贯彻一人一票原则,限制股金分红。持这さ种主张的理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自助性的组织,如果社员的资格开放,╋容易背离为农民服务的方向。这种主张,狂体现了合作社运动初期的传统的合作社原既则。开放性的社员资格是指,农民合作经转济组织应允许非农民进入,允许法人进入住,允许外来资本进入,不拘泥于对股金分猊红的严格限制,对外来资本赋予一定的投攒票权,允许合作社有雇佣劳动。理由是,封闭的社员资格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ゐ引进资金和人才,不利于提高经营水平,聒不利于竞争。从国际
8、上看,合作制初期\的社员资格大多是封闭的,近些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国家在立法时,社员资格逐步开放。日本农协组织发展的历史荇较长,其社员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岖以及从事农业活动的合伙公司或从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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