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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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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农民环境权杨冬香/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摘要】农民这一主体占据了我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可以说我国农民这一主体的环境权的享有状况直接反映了全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水平。木文在界定了农民环境权以及分析目前农民环境权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民环境权的保护乂进行了构建和完善,希望全社会都能清醒地意识到,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为将来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提供些许理论基础,以期有所裨益。【关键词】环境权;农民环境权;保护一、农民环境权的一般界定由于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特有的城
2、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出现了城市和农村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上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城市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转嫁给农村和农民;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居民的幸福生活也是以牺牲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为代价的,而我们对农村的环境保护以及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却成为了法律遗忘的角落。在此种背景下,将农民环境权提上日程进行重点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木文中,我们所讨论的农民环境权,突出的就是将农民作为环境权的特殊主体进行重点考察,因为在我国农民占据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一般而言农民环境权的享有状况就反映了全国环境保护的水平。
3、综上所述,木文所言之农民环境权即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的利用该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该适宜环境的义务。二、农民环境权现状审视(一)农村环境保护在制度上的不平等当前,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与城市差距悬殊,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工作明显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绝大多数是针对城市和工业而制定,对农紂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差。再者在管理安排上的缺陷,使得农村环境问题成了没人管的难题。加之在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上存在着的城乡不平衡,使得我国的污染防治投入几乎全部
4、投到城市,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几乎为零,而以辆牲农村环境为代价所换来的城市环境的改善往往又要农村去承受,与此冋吋城市物质生活的大量满足又多数源于对农村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由此而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垃圾也由比较贫闲的农民来承受,如工业废弃物的排放,使得不少耕地遭到破坏性污染,冇的地方其至由于污染造成人面积的植物死亡,粮食绝收;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简单的运到城郊的垃圾场进行填埋,结果是城市的环境面貌改善了,而农村的环境污染却加重了。(二)农民无力承受环境污染的损害虽然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加,但仍远远
5、落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如表1所示)说明: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上表,不难得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基本上呈逐年拉大趋势,倘若将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实物性补贴(如医疗、住房、物价等)包括在内的话,城乡居民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还要大得多。在环境资源问题上,往往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且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而贫闲人群却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享受医疗保健,以此来弥补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而贫困人群却没冇能力改善生活
6、环境,更没冇能力去应对因环境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三)农民的环保意识薄弱人们的环保意识是与受教育程度呈正比例关系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环保意识就越强,反之亦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民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城市居民。(如表2所示)说明:数据来自2010年农业部调査数据从上表我们不难看出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明显的教育差距,农民无论是在受教育的年限上还是在受高中以上文化教育的比例上都低于城市居民。因此,农民较低的受教育程度就限制和决定了其理解能力冇限,对某些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恶果不甚了
7、解,不能及时奋效的采取全面的防范保护措施,等到农民自己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吋,环境往往己严重恶化。三、我国农民环境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我们应当将包括农民环境权内容的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宪法位阶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规定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但是该规定中并未涉及环境权。因此,在实践中保护农民环境权还缺乏宪法上的依据。我
8、国0前己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但是该体系在保护农民环境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该体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对城市工业污染进行防治和控制,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显被贴上了城市和工业的标签,对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很少,甚至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二)农民环境权保护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任何设计理想的环境保护法律如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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