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扩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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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增值税扩围的思考[]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当前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行状况,阐述了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面对增值税的改革,文章分析了扩围带来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税收征管权矛盾等一系列挑战,提出了增值税扩围应循序渐进、调整税率等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挑战  一、引言  增值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流转税之一。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引起税收扭曲和额外负担,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但

2、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能否扣除,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分别产生了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我国增值税实现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因为各种原因,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  在1994年税制改革里,营业税和增值税确定为平行征收的关系,二者分立并行。

3、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包括了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运输业等,而增值税则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  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税收征管能力和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体制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弊病和问题。因此,在2011年上海市公布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中,明确从2012年

4、1月1日起,对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10项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已经暴露出其问题,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和扭曲。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两税并征的体制进行改革,日益具有迫切性。  二、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一)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严重,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营业税对于不同的营业额均一视同仁,无论营业额是多少,企业都必须按固定的比率交税,由此就产生了税

5、负的不公平。此外,一些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比如,对于建筑业来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时所购进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将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税负的提高。由于税制设置导致纳税人在同样的利润水平下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税收负担,所以,应该对营业税进行调整,使得营业税的部分征税的范围归于增值税,从而使得增值税能对产生增值额的行业征税,包括服务行业,是增值税的征收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反观增值税,则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对于某一应税劳务或者商品,无论中间经历多少重流通环节,只要该商品最终的增值额一样

6、,应缴纳的税款就相等。正因为增值税、营业税二者的征税范围设置不合理,同时税率也具有差异性,纳税人税负失衡的情况由此加剧。同时,我国目前税制的设置是,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则是平行征收。增值税对于某些奢侈品、稀缺商品再加增一道消费税;但是税法却没有对发生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某些奢侈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也属于一种不公平,导致税收中性原则大打折扣。  (二)两税并存引发征税管理权矛盾  税法中对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了相关定义和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

7、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变得复杂和多元,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二者的边缘地带,很难分清到底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划属于国税和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中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由地税局征收。当出现混合销售的行为时,双方处于政绩和利益考虑,有可能发生税源争夺的矛盾,或者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一方面地税局和国税局的征税

8、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了;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税收的漏征和重复征税,引发税收流失或者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两税并存不利于企业专业分工,阻碍服务业发展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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