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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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2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关于常规教学工作检查的规定(试行)38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51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实施办法60考试考核工作规范(试行)66课程教学大纲编审规定71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编审工作的管理办法88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92学生课程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实施办法96教案工作规范103课程试卷工作规范106119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

2、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二、师德修养第二条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计,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与时俱进,模范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教学发展的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条119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以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遵纪守法

3、,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三、岗前培训第五条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

4、了解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第六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119四、任课资格第七条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二)主讲教师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经教研室主任考核、系(部)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新开课(第一次讲课)教师须按指定的章节内容在教研室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方可取得任课资

5、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四)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五、教学计划第八条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119第九条指导思想:(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6、,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二)遵循“理论够用素质能力为主”的原则,突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第十条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第十一条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系(部)主任具体负责,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系(部)主

7、任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院长批准。119六、教学大纲第十三条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第十四条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第十五条公共课和某些基础课程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

8、程可由课程所在系(部)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第十七条119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各系(部)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第十八条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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