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与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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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与司法处理连带责任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债权利益和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地应用连带责任也会对债务人正当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本文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处理进行了分析。连带责任(Jointliability)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责任形式,其用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连带责任有严格的适用性,如果运用不当会对债务人的正常权益造成侵害。实际上,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被不恰当地扩大运用的事例不少。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对连带责任的适用都做了一定限制,我国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对连带责任的

2、适用做了更清晰的界定。然而连带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难以穷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情形,在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难免出现各种偏差,因此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一、连带责任的发展、特征与类型(一)连带责任的发展与特征连带责任制度历史悠久,《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中就有连带责任的规定,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对连带责任有更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行连带责任的历史也很久远,春秋时期的管仲(公元前719~公元前645年)以“什伍之制”推行连带责任,战国时期的商鞅(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实行连坐法的连带责任,其后为历朝历代刑法所采用。随

3、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得到广泛应用。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点[1-2]:一是共同责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二是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当有债务人违约时,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可能要承担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三是债权人不得重复求偿,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债权人不得再就同一债权求偿。四是连带责任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二)连带责任的类型在民商法里产生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委托代理产生,如存在授权不明、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无权代理、违法代理、委托转移、共同代理时就会产生连带责任。二是承担保证产生。当承担保证内容与方式没有明确约定,

4、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就会产生连带责任。三是共同责任产生,如工程施工造成当事人合法利益损害,相关设计、施工、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再如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无论此后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双方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共同侵权产生。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过失或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再适用连带责任。五是雇佣关系产生。雇佣期间雇员受到伤害,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雇员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和雇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总承包人明知分

5、包人不具相应资质,分包人雇员受到伤害或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总承包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工提供无偿服务时造成他人伤害,若受助方未明确拒绝,则受助方与帮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合伙经营产生。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司法处理(一)适用法律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及民商事各专业法。《民法通则》35条等2款、52条、65~67条、87条、89条、130条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9条、13条、22条、48条、53条等都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票据法》、《保险

6、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都有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二)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甄别在民商法中,多数人债务有不同的类型,连带责任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法律对多数人债务没有明确细分,致使许多非连带责任被当做连带责任去处理,因此出现了许多误判现象。容易与连带责任混淆的多数人债务形式有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可分责任等,现加以说明。1.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不同的债务人分别因各自行为而凑巧发生了同一损害的事实,并且各自都负有独立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任一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将使全部债务消灭,各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追偿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

7、者的损害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原因、债务人目的、责任分担、法律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连带责任的发生基于同一行为原因,并且各个债务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和相同的目的,责任人之间存在分担关系,法律保护债权人而加重了债务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各自行为凑巧发生同一损害,各个债务人之间没有利益关联,目的各不相同,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分担关系,完全体现责任自付原则。2.补充责任是指一个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补足的责任形式,例如《担保法》中一般保证责任人在债务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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