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约车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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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网约车监管模式研究莎仁托娅包头市第九中学摘要:网约车是在“互联网+”模式下应运而生的新兴交通方式,作为传统出租车的补充,其在短时间内迅速占领市场,却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随后政府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展开监管,但过于严苛的监管措施却矫枉过正,不仅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还加剧了社会问题。事实上,政府一方而应继续完善网约车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应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将部分权力下放至平台企业,践行“政企结合”的合作监管模式。此外,企业应通过构建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监管。关键词:网约车;合作监管;政府监管;自我监管

2、;1引言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诸多行业开始融合互联网技术进行产业升级和创新,逐渐形成“互联网+”模式下的共享经济,即通过第三方搭建平台连接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与此同时,监管模式也需结合“互联网+”时代的待点做出相应改变。在此背景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应运而生,与传统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相对。作为“互联网+交通”的产物,网约车迅速成为热门的交通出行方式,但也因其自身特点引发不少问题和纠纷。近几年,政府对网约车的态度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放任发展,到全而禁止,再到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出

3、台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政府一直在积极尝试对网约车行业进行监管,但新兴行业监管起来谈何容易。更何况我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本就特殊,多年来始终在呼吁改革均未能实现。因此,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技术和出租车行业的结合体,对其监管起来更是难上加难。本文旨在通过访谈网约车平台和一些法学专家,探讨合理的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模式。2网约车的监管现状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重要产物,指由平台公司发行打车软件作为运营媒介,司机与乘客通过移动设备在该平台上进行预约和支付等活动,由司机将乘客送往指定地点的出行方式。网约车作为“互联网+交

4、通”的新兴出行方式,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但也不乏负面新闻的出现,无论是打车软件价格补贴扰乱市场秩序,还是司机违法乱纪和乘客失信行为屡屡发生,都证明网约车行业监管势在必行,而政府对其监管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2010年“专车”服务正式出现开始,短短六年多的时间里网约车经历了从自由发展到被政府禁止,再到合法运营的曲折过程。2.1自由发展阶段2010年,“易到用车”推出“专车”服务,“网约车”概念初具雏形。2012年,以“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后改为“滴滴打车”)为代表的多款打车软件相继山现,并逐步从普通山租车

5、预约向商务领域的专车服务过渡。网约车出现后便迅速占领交通市场,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捷的服务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2.2全面否定阶段2013年开始,打车软件价格战进入白热化阶段,“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大肆补贴演变为恶性竞争,给出租车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尤其对巡游车模式造成很大冲击,引发多地出租车司机的罢工抗议,政府监管的缺失使情况无法得到缓解。同时“快的”“滴滴”所占市场份额巨大,有垄断市场的嫌疑。2013年5月开始,面对以上问题,北京、沈阳、南京等多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将“专车”纳入非法运营范畴,一律按“黑

6、车”处理,同时禁止私家车进行有偿租赁服务。2.3网约车合法化2015年,交通运输部召集网约车领域各方代表,就其监管问题进行多次研讨,并发布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1月起正式实施。新政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3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距网约车《暂行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已数月有余,新政屮部分举措所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也幵始逐步暴露,在网约车准入和监管的过程中体现得愈发明显。3.1监管缺乏上位法依据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车的衍生,其

7、法律依据也应以出租车法律为基础。我国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从事运营活动需提前获得行政许可。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车经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单独规定。但到0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就此制定任何法律法规。我国唯一与出租车行政许可相关的规定还是在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第412号令”,该条令将出租车运营列入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经营者需获得“三证”许可。《道路运输条例》已将出租车运营排除在外,因此不能作为网约车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其次,“412号令”属于国务院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决定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

8、可,需及时制定行政法规,或由人大制定法律。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特殊形式,直接照搬本就存在漏洞的旧有模式明显不正确,缺乏有效的上位法依据。3.2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过高网约车新政出台以来,其中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司机和车辆过高的准入标准。各地政府的要求远高于《暂行办法》屮的规定。除对驾驶员的户籍,车辆的牌照进行要求外,还对车型、排量、保险及GPS等硬件系统作了严格限定;同时要求驾驶员必须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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