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构建

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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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构建: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审合一、律师参与有限、当事人不出庭等方面问题,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设立专门调解法官,加强律师功能,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并确定审前调解时限,裁判程序中不予调解制度等。关键词:审前调解律师功能当事人参与调解时限审前程序相对于审理程序而言,它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一、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适用范围广泛目前除一些特别程序外,只要不违反国家和公共集体

2、利益、第三人利益,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在内的其他民商事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2、证据应当公开调解过程中,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则应当保密以外,其他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3、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由审判人员主持进行调解。法官要利用鲜活的案例教育、感化诉讼当事人,引导更多当事人自愿、主动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从而打开通往和平解决纠纷的大门。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助调解。4、要提高调解的效率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应久调不决。诉前调解的案件,时间和地点可以灵活掌握,由当事人协商决定,通常

3、在法院调解室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到案发地进行从而提高效率。二、现行审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还不能完全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认识上存在误解,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目的就是要法院就行裁决,而且大多数当事人私下已经进行了多次协商,再进行诉前调解显得有些多余,反而误时误事,增加其诉讼成本,对于诉前委托调解,当事人会认为法院有推托办案之嫌。2、律师对诉前调解施以不利影响律师认为法院的诉前调解不利于其收费,为了自身利益,授意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人为地给诉前调解制造阻碍。当事人不但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反而会故意给当事人支歪招,加之该制度宣传不到位,许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诉前调解的实质,不愿意

4、接受诉前调解。3、调解可能流于形式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当事人就可以不用出席法庭,参与调解或庭审。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出庭参与调解,矛盾纠纷背后的社会因素就无法发现,从而不利于发挥调解的有效作用。4、调解阶段宽泛、时间太长法院调解的适用阶段过于宽泛,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审限时间基本都用来做调解工作了。主审法院如果擅自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这种做法牺牲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反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彼端,以至于大多以牺牲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三、构建诉前调解程序的具体构想基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作用,笔

5、者认为,设立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是目前最佳选择。1、准确定位法官角色在诉前调解过程当中,法官应准确定位,做到既不错位,也不越位,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角色。第一,法官应当采用大众化、通俗化、法理化的语言,就案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相关规定,深入浅出地向当事人进行诠释,让当事人自己权衡,自觉选择调解、并自愿接受调解方案。第二,法官要懂得耐心倾听,有的放矢及时进行情感疏导,熟悉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和思维方式,诉讼目的与诉讼需求,缓解当事人之间的不应有的情绪对抗,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纷争,营造出易于沟通的和谐氛围。2、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律师参与诉讼,与当事人利用法院一样,除了

6、有追求私人利益的考虑之外,还体现了促进法之目标的实现这一积极方面。因此,在我国审前调解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多方面鼓励律师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提出和解建议,帮助双方当事人调整搁浅的方案,供他们协商讨论。3、建立当事人到庭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只有当事人才是真正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证据材料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立法应授权法官可以责令当事人到庭制度。律师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不能被用作满足某些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4

7、、明确调解阶段的时限法院调解应设定在审前程序中进行,在审前程序中设立独立的审前调解阶段。所有可以调解的民事案件都应该在这个阶段得以调解解决。审前调解应设有时限规定,为了避免时间上的无辜拖延,笔者建议审前调解的时限设定为1个月较为合适。某些较为复杂的或者人数众多的案件,确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可以延长1个月。5、细化调解与裁判的衔接调解与裁判的衔接主要是解决审前调解不成功时与裁判的衔接问题。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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