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上运输 何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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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海上运输1国际货物运输水上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沿海运输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水上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近海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

2、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远洋运输近海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远洋运输近海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远洋运输近海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远洋运输近海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2海上运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共货物运输第三节私人租船运输3历史资料:罗得海法当一个在船舶失事中受到抢劫的人向安东尼诺斯(Antoninus)要求公正的补救时,安东尼诺斯说:我确实是陆地上的最高君王,但海洋的君主是惯例

3、,让这一诉讼由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的罗得海法来决定吧。(TheDigestofJustinian389)4案例1【案例1】”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末直驶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5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

4、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问题】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6【法理、法律分析】《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也采用了提单是合同证明的观点。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7即为海上货物

5、运输合同,尽管该提单有可以转船的规定,但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因此提单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不能引用提单条款对抗运输合同。【参考结论】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双方口头约定有效,8【案例2】某货轮将1.5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货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

6、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法律问题]】承运人是否应当向收货人赔偿短货损失?9【法理、法律分析】承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已经在其接管之下。提单上通常载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货物的数量或重量;(2)货物的表面状况;(3)货物的主要标志。因此,提单是关于货物数量(重量)、表面状况和主要标志的收据,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按提单上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表明,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则可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10根据《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

7、的补充:“但是提单如转让至善意受让人手中,即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此时,即使承运人能够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接受或装船的货物与提单所载内容不符,也不得借此对抗善意的提单受让人,而应按提单上的记载如实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结论】本案中,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最终证据,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承担货物短缺责任。11第一节概述一、海洋运输的意义海洋运输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缺点:易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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