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诚信”特色及其现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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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诚信”特色及其现代转化内容提要儒家"诚信"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古典伦理形态,与现代"信用"有许多本质差异。要实现其现代转化,必须达到:由适用于"熟人"社会的特定伦理,转变为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普遍伦理;由一般人伦伦理,引入经济伦理;由主观"自诚"模式,转变为契约"合意"模式;由从属于封建礼教的次要道德义务,转变为从属于"社会公正"的道德义务,并进而提升为反映现代人本质的基本道德义务。为达此转化,需要创设诸如完善市场机制、推行宪政民主、培养契约文明观念等社会文化条件。这将是一个艰难迈长的自然历史进程。"诚信"是举世公认的人类美德。但对它的贯彻与维护,至今仍面临威胁与挑战。国际贸易中的背

2、信行为不绝如缕;美国"安然"、"世通"丑闻,表明即使较完善的信用机制也不无纰漏。当代中国的信用形势尤为严峻:政客们大开空头支票,新闻宣传高唱假大空,经贸领域充斥假冒伪劣,学术界抄袭成风。而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政治改革,提升学术水准,又迫切需要确立"诚信"机制。这大约就是学界重新发掘、阐发儒家"诚信"的时代背景。那么,儒家"诚信"有别于现代"信用"的特色何在?又如何实现其现代转化?这就是拙文感兴趣并拟探讨的问题。一、儒家"诚信"思想特色首先应予指出,在汉语中"信"字具有多义,并非所有"信"字都有"践诺"之意,而引用者多不加辨析。诸如《论语·颜渊》"民无信不立"之"信",则指民众对王权的信任和信

3、从;《左传·宣公十二年》"信用其民"之"信用",乃是信任使用之意,与今之"信用"意义大别。尽管"信任"与"守信"有一定联系,却毕竟不是一回事。如作思想史考察,孔子主要讲"信",很少谈"诚";孟子开始强调"诚",并有本体化倾向--"是故诚者,天之道也"(《孟子·离娄章句上》)。《中庸》则把"诚"提升到"达天地之化育"的高度。这也影响到其他学派。《吕氏春秋》就称"信"乃"通于天";《六韬·文韬》谓"诚"可"畅乎天地,通乎神明"。到宋儒,"诚"更成为"可以参天道,赞化育"(《南轩集》卷十二《敬斋记》)的"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周敦颐《通书》)和"天理之本然"(朱熹《中庸章句》第二十章),已完全成

4、为本体论范畴,反而很少谈"信"了。此之"诚"已超出本文论证范围,兹姑置勿论。现在,可以简析儒家"诚信"特色了。1、它是适用于宗法等级"熟人"社会的道德规范《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曰:"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笼统地看,"信"同"亲"、"义"、"别"、"叙"一起,构成人有别于禽兽的基本道德规范。但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这种"人伦"有鲜明的宗法等级色彩;二是各个道德规范都有其特定适应范围,而非涵盖所有人。如"信",就明确是处理"朋友"关系的伦理原则。《论语》所谓"朋友信之"(《公冶

5、长》)、"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学而》),也均可与之印证。《学而》郑2、将"诚信"改造成为以契约为基础的互利"合意"模式一般都承认,儒家道德是义务本位的,义务高于权力的。更准确地讲,是等级社会结构的下位者为上位者尽义务。"诚信"也是设定"朋友"为"上位者",自己对朋友"信"是当尽义务。而在现代契约文明中,"道德有时被定义为社会整体契约"⑷。契约原则确立了"权利"的核心地位,"权利"的核心则是"合法利益"。因此,在契约伦理中,充斥诸如"合理协议"、"合法利益"、"基本权利"、"相互保护"⑸一类概念。从本质上看,儒家"诚信"是义务本位的,是一种出于良知、道义和自我约束的主观承诺,而与基于利益均

6、衡的互相承担权利、义务的现代观念无涉。荀子就讲:君子"能为可信,不能使人必信己"、"耻不信,不耻不见信"(《荀子·非十二子》)。自近代以来,儒商逐步将"诚信"引入经济领域,提出诸如"诚信不欺"、"童叟无欺"等口号,开始承认商贸之利,为一大进步。但此时之"利"又多指自利,而非互利。连杰出如蔡元培者,也难脱此窠臼。其语云:"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当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⑹就仍是从"自利"角度立论,而无契约"互利"观念。由此足见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直到近年某些服务行业的所谓"承诺",也多是一种出于"自利"的作秀,并无对顾客利益的尊重,因而大多不

7、了了之。因此,不能把"诚信"当作无"约因"内容的空洞承偌。而应确立在契约中守信的观念,在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合意"中讲"诚信"。这样,现代"信用"理念才可以树立。3、将"诚信"改造成为达至"社会公正"的基本道德义务西方伦理学一般认为,最抽象、最一般的道德范畴是"良心";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是"慈善"和"正义"(公正);而"讲真话、守诺言",作为"被限定在道德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的道德范畴,可以从上述基本道德中推出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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