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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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第一节居民和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难民第一节居民和国籍——居民一、居民(53页)居民一般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本国人既要受本国属地管辖,又要受本国的属人管辖,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国内法;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一方面要受居住国属地管辖,又要受到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即受到两个国家的管辖。此外,外国人中还存在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和国际难民这两类特殊群体。第一节居民和国籍——国籍二、国籍国籍的概念(54页)国籍的法律法律意义:国籍立法:(各国自主)宪法(

2、1791年法国宪法)或单行法(1842年普鲁士)1、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依据2、使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3、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对个人享有和行使管辖权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的取得因出生取得(原始国籍)因加入取得(继有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血统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为主兼采血统主义)1、自愿申请入籍2、选择入籍(因当事人意愿选择)3、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4、因领土变更入籍(非以当事人意愿自动入籍)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自愿申请退籍自愿选择别国国籍而丧失(如双重国籍、以及领土变更后的选择

3、)非自愿丧失国籍(因法定事实而丧失,如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已取得外国国籍、被剥夺国籍等)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冲突)概念:(60页)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国籍,被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或积极冲突;而一个人如果没有任何国籍,则被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或消极冲突。国籍的积极抵触:原因与后果原因: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导致。(由于出生、由于后天加入等)后果:对双重国籍的个人(同时效忠两个国家和承担对两国的义务。1951年日美籍人叛国案)对双重国籍者的相关国家(国家间纠纷:

4、1812年服兵役事件、1915年法国通知在美法人回国服兵役)对第三国(管理不便)国籍的积极抵触: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国内立法避免(自动丧失条款如日本,我国国籍法第5、9条、第13条)国际双边协议(1955年中印尼《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国际公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加入国家不多),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等国籍的消极抵触:原因与后果原因: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导致。(由于出生、由于后天加入等)后果:无法享有本国人或特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无法取得任

5、何国家基于属人管辖的保护国籍的消极抵触: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国内立法:增加消除或减少无国籍状态条款;国际公约:(1930年《关于减少某种无国籍状况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例: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对其领土内出生,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者,应给予该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个人身份的变更,如结婚、婚姻关系的消灭、取得婚生地位,认知(认领)或收养足以使其丧失其国籍者,其国籍的丧失应以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为条件。”中国的国籍立法1909年清政府颁布《大清

6、国籍条例》这是旧中国最早的国籍立法;1914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修正国籍法》1929年2月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修正国籍法》新中国时期:1980年以前按照政府政策规定,1980年9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见word文档)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第4、5、6条;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第3、5、8、9、13条;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第6、7条;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5、反对强迫入

7、籍原则;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二、外国人待遇的法律原则三、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四、外交保护外国人的概念(上)概念:(P.64)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外国人的概念(下)注意四点:第一,不具有居留国国籍,同时也没有其他国籍的无国籍人,应排除在外。但在实践中,为了便于管理,同时又要与本国人相区别,故无国籍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的范畴。第二,对于双重国籍人,如果它所具有的两个国籍都不是居留国的国籍,则属于外国人;如果它具有的双重国籍中,有一个是居留国的国籍,居留国一般不把它当作外国人看待。第

8、三,外国人中包括两类:即享有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和普通外国人。前者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第四,广义上外国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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