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的调查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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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侦探的调查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如果说在十几年前,人们可能对“私人侦探”还没有什么了解和认识的话,那么到了今天,人们已经对“私人侦探”这样的字眼已经不是很陌生了。你可以从媒体的各种报道里,从那大街小巷的小广告上,你都会感觉到了“私人侦探”这种民间调查形式的存在。不可否认,许多人已经开始把雇请“私人侦探”作为获取信息的一个手段了。较大的市场需求也催生了“私人侦探”业的快速发展,现在,笔者尚无法说清全国到底有多少人在专业做“私人侦探”。但是可以说,在县级以上的城市恐怕都能看到“私人侦探”活动的身影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关于“私人侦探”的话题从来没有向现在这样引起人们的关注,伴随

2、着对”私人侦探“问题的关注,有关隐私权的问题也被人们关注到了空前的程度,那么到底该怎样认识“私人侦探”的调查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样一个问题呢?笔者在此谈点看法:  我们先看一下“私人侦探”到底都在调查些什么。“私人侦探”的业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比如:、个人资信调查,打假、维权调查,金融、保险欺诈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隐匿债务财产调查、行踪调查、婚姻调查、寻人等等,可以说“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那么“私人侦探”调查是不是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私人侦探”到底能不能开展的调查活动?本文试图从“私人侦探”的调查所涉及到的隐私

3、权,知情权和调查权以及他们的之间的关系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进行些探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搞清“私人侦探”的调查到底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搞清这样的问题,对于享有知情权的人很好的行使知情权、对于“私人侦探”正确把握好调查的界限和尺度、合法地使用调查权,对于被调查人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无疑都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隐私权19  要想搞清“私人侦探”的调查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我们就要先对隐私权做一些了解。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与塞缪尔D沃伦为了驳斥《波土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在《哈佛法学评论

4、》发表的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隐私权理论从此诞生。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并逐渐出现在了判例和立法当中,隐私权在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可后,便发展成为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那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呢?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我们应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隐私是指“在不对抗公共利益和法律的情况下,本人生活和环境不被干扰、个人信息保密不被披露、拥有自主决定自己事情的权利”。隐私权就是公民享有

5、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活动进行保密、决定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在个人方面实际上就是人格权。  在我国,隐私权及相关的权利是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逐渐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条文里。但我国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还是至今尚无明文规定,涉及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主要是通过如下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19  1、从《宪法》上规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直接的保护性规定,只是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做

6、出了一些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规定了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2、从《民法通则》规定上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隐私权

7、的保护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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