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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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l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婚姻家庭法的渊源?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14收养成立的效力?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24监护有哪些特征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33祖孙关系35兄弟妹妹关系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37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39亲属40亲属的范围41亲等42结婚制度的沿革43结婚要件概述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45结婚的必备要件46结婚的禁止47结婚程序包括?48事实婚姻及其特征?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50收养及其特征?51家庭结构包括那些内容?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3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及其立法理由。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5、论述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简答题l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2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一是因婚姻而产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亲属关系的发生:结婚、人的出生、收养。亲属关系的终止:1、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死亡是解除的惟一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可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答:A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B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A婚前个人所得及婚后约定为个人所得;B因病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日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答: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答: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年龄未满14周岁;B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B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B监护人作为送养成人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行政区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或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A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14收养成立的效力?答: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讲:A养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责任;B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C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D养子女可以改随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养成子女与养成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按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成子女与养父的父母和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懒惰养成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准确性关系。相互间依法承担扶总会计养义务,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义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于稳定收养关系,使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建立亲密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是,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除,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自然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成年养子女不仅对总会计师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自愿给予生父母提供较多的扶养,于是,他们除了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酌分遗产人”身份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2 答:A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B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C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D登记离婚必须合法。离婚的程序为申请、审查、批准。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答:A夫妻均等分割原则;B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的主要经济地位决定的;C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D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E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侵害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一方的利益。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答:A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B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替。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可一方自己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或撤销;C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无从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除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进行;D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依诉讼程序认定,而离婚既可选择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E离婚不具有溯及力,离婚之前的婚姻仍然为有效婚姻。而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婚姻被撤销后也视为自始无效。F从法律后果看,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作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元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义务。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我国新婚姻法始终坚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它已成为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1)保障离婚自由,这是由婚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建立应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同样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情感是建立在主体的一定客观条件上的精神感受,是受主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的,而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婚姻立法并不能保证夫妻关系的持续稳定和牢固。因此,一旦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消失的事由,法律就应建立一种渠道或正当途径,使夫妻双方能够解除死亡婚姻的束缚,允许当事人有权重建幸福的家庭。否则,法律一厢情愿地强制这种婚姻的继续,无疑对当事人、对社会、对子女、对家庭都是不利的。(2)保障离婚自由,必须反对封建的婚姻观点,虽然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二千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仍占有一定的市场。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答:A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诉讼当事人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B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在一方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这些争议须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出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C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主,另一方面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A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3)相互抚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5)姻亲关系消灭。B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夫妻对债务的处理;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C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D离婚时关于房屋问题的处理: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婚前所有的房屋或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3)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分别情况合理解决。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答:A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准确区别;B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或2001年4月28日前以口头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应新生当事人的意愿;D领取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E解除婚姻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F属于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对未分得生产资料或经营财产的一方由另一方予以相当于一半财产的价值补偿;G对共同承包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应本着有利于经营管理和发展原则,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H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较短,或者由此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对待;I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未析产的,一方要求析产,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J在处理农村夫妻离婚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时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中的权益要依法予以合理合法的确认和保护。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答: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主要有:(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B1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赌博、酿酒恶习的。C子女10周岁以上应考虑本人的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此外,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予判决。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答:A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B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C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D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E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作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24监护有哪些特征:答:A监护是一项法定义务,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监护承担着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因而,在行使监护时,监护人须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监护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由法律予以规定。B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通常不得以此取酬,也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尽义务的条件,即使有报酬,该报酬也是用于管教、保护、代理被监护人事务的一种正常使用和管理费用。C监护与扶养关系密切,即在法定近亲属充任监护人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就是监护人;在非亲属和有关法律单位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仅是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保护。D监护制度不权是重要的民事制度,也是重要的家庭制度,监护关系与家庭关系较为密切,可以说,保护制度中的法定监护主要是一种家庭制度或亲属制度,指定监护只是家庭监护或亲属监护不足时的补充和救济。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终止原因有:A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B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答:A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B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C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D违法行为人在存在过错。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答: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其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婚姻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元首的程序:有本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请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权宣告该婚姻无效。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可撤销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A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3祖孙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即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而其子女己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5兄弟妹妹关系:12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如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可以看出,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条件的:第一,兄、姊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条件下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兄姊无此法律义务;弟妹只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弟妹无此法律义务。第二,兄.姊(弟、妹)必须是在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才得担负此义务,否则,也不发生此义务。第三、被扶养的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已成年井独立生活的,兄、姊则无此义务;被扶养的兄、姊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如两者只有其一,弟、妹则无此义务。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A自然属性: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为不同婚姻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产生出由血缘相连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B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忏悔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形成了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37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关,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结婚、离婚、复婚、收养和婚前财产登记等及公证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范围。依行政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既属于行政法范畴,又属于婚姻法的内容之一,具有双重性;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往往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对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程序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A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B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原则的规定;C增设无效婚姻制度;D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E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F增设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离婚补偿原则和过错赔偿原则。39亲属:广义的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亲属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因血缘而形成的关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两部分亲属: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子有关的亲属。3、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二)现代亲属的分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燃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2)根据应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40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继承法》规定,法律上亲属的乐园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41亲等:是计算亲属之间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即每经一代是一亲等,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至对方,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从自己和所要计算之人,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两边相等时,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第一等为斩衰;第二等为齐衰;第三等为大功;第四等为小功;第五等为缌麻。4、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自己起为一代向上或向下为一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从自身和要计算的亲属共同溯至血缘同源之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相同取同数,不同取多者。42结婚制度的沿革: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求妻的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主要内容: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去女家求婚)、问名(问请女方生母的姓氏,身份(妻或妾),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时等)、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纳征(男方向女家纳聘礼,婚约即告订立)、请期(商定结婚的日期)、亲迎(男方到妇方家迎娶妻子)。43结婚要件概述: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学理分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地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年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程序,采登记制。45结婚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要件有以下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合意。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意志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在于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自己。它是结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也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12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的理解: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结好合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干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46结婚的禁止要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1)直系血新禁止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姻亲结婚:(主要指直系姻亲)(3)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同出于一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③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外,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权人和保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流用职权。也应规定,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二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5)中表婚问题: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症精神病;二是重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三是正处在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47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被办登记。结婚程序的历史类型:可将结婚方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三种主要类型。4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A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B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均不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C事实婚姻的男女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D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讲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婚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及自始有效的效力。1994年2月后的事实婚不补登记的当然无效。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收养解除的几种情况: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B收养人不履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后头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解除的程序:依据《收养法》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后,如收养关系原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收养关系原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成立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收养的效力:A人身关系的变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相互之间因收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并不因收养的解除而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而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恢复。B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养父母予以经济上补偿。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0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A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D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51家庭结构: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合起来的家庭成员世代的构成形态。就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来看,主要有:A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特殊的核心家庭还有配偶家庭和单亲家庭。B扩大家庭是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C断代家庭:只有一代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七论述: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成员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把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3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及其立法理由。12 答: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主要根据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是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中,人的发育期和成熟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社会因素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婚姻虽然具有自然属性,但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在考虑男女两性结合条件时,必须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唐开元年间为男15岁,女13岁,宋、明、清均为男16岁,女孩子4岁,对到达法定婚龄不结婚的,法律还规定予以制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革早婚的习俗,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女后代的利益,特别是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法定婚龄作了重大修改。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答:父母的权利义务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A父母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父母以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只对未成年子女发生作用。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是不能推卸的法律责任。否则,未成年子女所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父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对加强父母的责任心,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是有意义的。B教育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因为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识别能力,有无法预料行为后果和缺乏理智等特点,因此,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责任,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C保护是指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不受损害的权利和责任。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上的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骗或受到污辱、伤害时,父母则享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要求归还子女和请求损害赔偿。D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说明父母未尽其职,应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损害时,父母则不再承担民事责任。5、论述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所得,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的制度。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发生效力时止的期间。②所得的财产是指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即依法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③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使是失或委一人所得,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应注意几个问题:A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人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B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或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为宜。C约定可以变更和废止。D约定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发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或其他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时,应先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后继承,防止把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C夫妻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在法律中仍享有继承权。夫妻离婚判决发生效力后,则丧失继承权;D夫妻登记结婚后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其继承权虽依法应予承认,但应根据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尽义务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遗产。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主要是由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家庭法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他人离婚或者不离婚。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A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的行为,在旧中国婚姻须从父母之命。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旧中国的聘娶婚实质上就是买卖婚。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区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主要看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B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A婚姻权利平等:即男女双方对结婚、离婚有平等的权利。B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协商决定家庭中的事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指手画脚,强迫对方服务于自己的意志。C经济上的平等: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D选择成为哪方家庭成员平等: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E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共同承担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A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B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C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D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计划生育原则:A推行和奖励一胎;B严格控制二胎;C杜绝、惩罚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再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大力宣传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三、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12 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的规范)、禁止性的规范、任意性的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15、血亲分(自然血亲,拟制血亲)。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来用(世代)来表示的。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自由婚、介绍婚,包办婚)。25、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多胎)。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27、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30、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的行为。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34、重婚的两种情况是:①(法律上的重婚),②(事实上的重婚)。3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36、结婚的禁止条件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9、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应当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40、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话,而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违法)行为。41、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42、按亲系分,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43、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工作、学习、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4、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5、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46、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养)的义务。4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8、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52、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53、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母之后夫)。12 54、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只是(一般姻亲)关系。55、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56、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57、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58、养子女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收养)而(消除)。59、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60、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6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已经死亡、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6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6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64、我国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6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另有约定的)除外。66、在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67、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68、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现役军人的同意)。69、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70、婚姻法规定钓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7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72、男女双自愿方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73、公民申请离婚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74、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7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防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76、夫妻离婚时,在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77,离婚的程序有(行政程序、诉讼程序)。78、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79、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80、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81、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的责任。8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83、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84、只有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85、在我国,收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四、单项选择题1、一夫一妻制是在(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夫多妻制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C)。A、婚姻关系B、家庭关系C婚姻家庭关系3、家庭是由(D)所构成的生活单位。A、婚姻B、男女C、父母子女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4、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以这个社会的(A)为基础的。A、伦理道德B、物质条件C、上层建筑D、生产关系5、亲属关系形成后,(C)解除。A、都不能B、都能C、有些能、6、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C)。A、一律是强制性规范B、多数是任意性规范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7、某男与某女一起出差,在某地旅馆登记住宿,以夫妻名义住了两天。这种行为是(A)。A、通奸B、姘居C、重婚8、甲和妻子的姑父是姻亲关系,属于(C)。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血亲的配偶12 9、小陈的父亲是小黄的舅父。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B)。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10、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母亲的表妹是(D)。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D、五亲等11、王某妻子的妹夫是王某的(D)。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2、同胞姐妹的丈夫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B)。A、直系血亲关系B、姻亲关系c、旁系血亲关系13、侄子女与伯母、婢母之间关系属于(B)。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三代以内旁系姻亲c、三代以内直系血亲D、三代以内直系姻亲14、甲和乙是姑表兄弟,甲的祖父是乙的(A)。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姻亲15、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甲和其妹和孙子是(B)。A、三亲等的亲属B、四亲等的亲属c、五亲等的亲属16、我妻子的舅母是我的(D)。A、旁系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D、配偶血亲的配偶17、我丈夫的姐夫是我的(D)。A、旁系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D、配偶血亲的配偶18、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父亲堂兄的儿子和我是(C)。A、四亲等B、五亲等C、六亲等19、小张和养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B)。A、可以结婚B、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C、不能结婚20、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C)。A、由人民法院宣布该项婚姻无效B、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c、由婚姻登记机关宜布该项婚姻无效D、由当事人位处理21、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订立了婚约,同时甲500元钱作为聘礼。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乙认为与甲合不来,提出解除婚约。甲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乙返还聘金500元,诉至法院。对甲的要求,人民法院(D)。A、给予支持B、不予支持c、可进行调解,动员乙自动返还22、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七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而不再同居,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便诉至法院,要依重婚论处。人民法院认为,甲的上述行为(B)。A、构成重婚B、不构成重姻c、属于事实婚姻而不构成重婚23、某对青年男女系三代以内的表兄妹,他们于1980年12月28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A)。A、可以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B、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广理手续C、从习惯24、甲与乙原来是同一外祖父的表兄妹,后来甲被他人收养.甲与乙(A)。A、不能结婚B、可以结婚C、从习惯25、甲和乙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甲表示翻悔,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不同意。应当(A)。A、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B、由婚姻登记机关撤消结婚登记B、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26、我国法律、政策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D)。A、一律不予承认B、一律承认C、有条件的承认D相对承认2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C)。A、联合财产制B、分别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28、22周岁的汉族男青年刘某与19周岁的藏族女青年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A)。A、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予以登记婚龄,B、男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女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C、双方均未达法定婚龄,不予登记29、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D)兄姐有抚养的义务。A、丧失劳动能力B、无固定工作动能力c、无儿无女D、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靠30、男女要求结婚,须到(A)。A、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手续B、派出所办理手续c、人民法院办理手续D、调解委员会办理手续3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的范围是(C)。A、父母、配偶、子女B、父母、子女、兄弟姐妹C、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子女D、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2、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B)。A、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B、征得妻子的同意c、征得儿女及妻子的同意D、自行将继承的遗产赠与其母3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A、自然恢复B、不能恢复C、需经养子女同意后方能恢复D、需经生父母同意后方能恢复34、某一65岁老人收养一名10岁儿童,彼此祖孙相称,他们之间(B)。12 A、适用祖孙关系的法律规定B、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C、不适用任何法律规定35、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兄弟姐妹发生(A)。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B、自然旁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36、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C)。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B、拟制直系血亲关系C、拟制直系姻亲关系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37、张某的生父及与张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后死亡,张某(C)。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生父的遗产D、不能月父和生父的遗产38、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A)。A、无期限的B、有期限的c、有条件的D、可以免除的.3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A)。A、无条件的B、有条件的c、可以免除的40、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交给出版社。与赵某结婚八个月后,该书正式出版,王某获稿酬四千元。.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款(A)。A、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B、应视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C、应由王某与赵某协商确定归属41、某男与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现某男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某男(B)。A、只能继承继母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母的遗产c、不能继承生母、继母的遗产42、收养关系解除后,已达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C)。A、自然恢复B、不能恢复C、经双方协议可以恢复43、小刘从小被人收养,现其生父病故,留下遗嘱,指明三间房屋由小刘继承,小刘(A)。A、可以继承B、征得生父其他子女的同意c、不能继承44、陈某6岁时,父母离婚.后母改嫁至刘家。继父与陈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陈某与生父的权利义务(B)。A、已经消除B、不能消除c、部分消除45、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D)。A、离婚有正当理由的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有正当理由的C、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的D、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调解无效的46、夫妻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是(A)。A夫妻共同财产B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C、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财产D、夫妻共同财产、公婆的财产47、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执他们应到(C)。A、街道办事处B、调解委员会C、人民法院48、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就(C)。A、不能变更B、能够变更C、必要时可变更49、我国古代的七出,是指(B)。A、弃妻、出妻、放妻、逐妻、遗妻、休妻、休弃B、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有恶疾、盗窃C、不恭顺、不清洁、妒、不节俭、不恭谨、不勤劳、无子50、孙氏夫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他们应该(C)。A、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B、到派出所办理C、到人民法院起诉51、女方人工流产一周后,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C)。A、应该受理B、不应受理C、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52、离婚时,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应由(C)。A、男方偿还B、女方偿还C、双方偿还D、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偿还5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D)。A、如果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归夫妻共同所有B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归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C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律夫妻共同所有D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律归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54、甲婚前受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当甲与乙离婚时,该房屋(B)。A、仍应视为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B、应视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C、应由甲、乙平均分割55、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B)。A、应当受理B、不受理c、应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解决56、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B)。A、收受方应无条件返还B、结婚时间较长可不返还c因索取财物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D不予返还5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A)。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B、应维持其生活c、无任何责任58、张某与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姘居,他们的行为是(C)。A、不道德的行为B、违法行为c、犯罪行为59、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C)。A、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c、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D、负完全扶养义务直到死亡60、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A、中国法律B、该外国人所属国法律c、结婚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的某国法律D、婚姻缔结地法律12 61、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双方必须共同到(D)。A、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B、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地的任何一级婚姻登记机关c、华侨原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D、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62、配偶一方在台湾、人民法律已经判决离婚,现在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未再婚的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C)。A、原人民法院所出的离婚判决书B、台湾同胞户口所在地政府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C、台湾同胞聘请律师或请求本人工作单位为他出具确无配偶的证明63、武警女战士周某,现年21周岁,想与美籍华人、现年23岁的赵某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A)。A、他们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不予登记B、他们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准予登记c、他们经美国驻华大使馆批准,可准予登记D、他们经周某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可准予登记6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D)。A、由有关单位负责执行B、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C、由街道办事处执行D、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多项选择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ABD)阶段。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夫多妻制D、一夫一妻制2、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自身的特点是(ABC)。A、普遍性B、伦理性C、强制性D、社会性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AB)。A、社会性B、自然性c、伦理性D、社会性4、婚姻自由包括(BC)。A、恋爱自由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5、姻亲可以分为(ABD)。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血亲的配偶6、结婚的必备条件是:(AC)。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必须男女双方单位同意C、必须达到法定婚龄D、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7、禁止结婚的血亲是(AC)。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是(DE)。A、麻疯病B、神经病C、性病E、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9、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ABD)。A、乡B、镇C、县D、民族乡10、在城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CE)。A街道办事处B、派出所C、区人民政府D、市人民政府E、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1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E)。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E、计划生育1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一般将亲属分为(ABE)。A、配偶B、血亲C、宗亲D、外亲E、姻亲13、亲属在婚姻法方面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ABCD)。A、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B、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c、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有所有权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E、一定范围内14、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CD)。A、男20周岁B、女18周岁C、男22周岁D、女20周岁15、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ABD)。A、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D、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E、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6、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D)。A、有正当离婚理由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无和好可能D、经调解无效17、夫妻共同财产包括(AB)。A、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c、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物品D、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18、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ABCE)。A、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c、照顾无过错一方D、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E、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19、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经济帮助是(ADE)。A、有期限的B、无期限的C、必须的D、有负担能20、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ACE)。A、现役军人B、检察人员C、公安人员D、审判人员E、机要人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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