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司法,便利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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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司法,便利了谁?随着互联X的发展,“互联X+司法”以回应司法需求紧迫性不断提高,但在对于何为互联X司法的理解上,千差万别。不同的理念驱动不同的法院信息化实践,直接决定未来法院信息化可能达到的境界。推进互联X司法,必须对本轮司法改革之前,过去十余年法院信息化的成果予以评估。经过不断的努力,整个法院系统已经构架起信息化体系,硬件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对于提升办案水平亦有很大帮助,法院对于信息化的期待与认识不断深化。但整体而言,评估还需检测效果,最终无法回避法院信息化的三大终极目标上,即:司法是不是更加公正,法官是不是能够更好减负,人民群众行使诉权

2、是不是更加便利。法院信息化检视必须承认,过去多年的法院信息化并未达成这样的目标。以公正司法而言,在启动此轮司法改革之前,人们对于司法公正问题的批评已成共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借助互联X推进的司法公开就赢得了很高的支持率)。而随着法院总体收案量的持续增长,法院信息化并未成为法官减负的良药,法官不仅要面对案件审判的压力,还得完成“信息化”带来的任务。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尽管采用了部分便利办理诉讼业务的X上程序,但作为诉讼最核心的利益相关方,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本应处于核心地位,却因为大众与司法两套语言体系,知悉度严重缺乏,导致对司法的安全感与信赖度无法提

3、升。其原因在于,过往法院信息化以IT技术构架展开,更多考虑审判流程设计与案件管理,在回应三大目标上缺少手段与目标的匹配。司法公正遭受质疑,固然有种种复杂成因,但从信息化角度,亦有迹可循。无论是裁量权的约束,还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抑或是案外因素的影响,现有法院信息化体系无能为力。司法公开的理念提升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但裁判文书作为结果公开仍是阶段性成果,套用时髦的互联X用语,这算是司法公开1.0(结果发布),更重要的是过程公开,或者说每一个个案具备全过程公开的可能性(鉴于隐私保护等需要,并非一定要真正公开),并随时接受公众或相关机构的审视,达

4、到司法公开2.0(过程公开)。法官减负角度,一方面,法院收案量持续增长与法官审理不可能大幅增加构成矛盾的两面,现有法院信息化体系在促成制度预期、推动纠纷于司法前端解决,无所作为。另一方面,法官办案系统上线后,原来案件审理之外,还要留出足够时间完成系统强制性工作流程,法院信息化没有减少法官负担,却真实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就司法便民而言,庞杂的法律体系给普通当事人带来信息不对称;当事人需要支付高额律师费,造成经济上的压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被配置严苛的举证责任,现有法院信息化体系对这些问题无力回答。以上种种,构成互联X司法构造的

5、背景。何为互联X司法置于今日互联X突飞猛进发展之下,互联X司法至少包含两个角度:生产力环节,以电子商务为例,生产者、生产工具、生产对象与工业时代完全不同,规则不断变革,互联X领域越来越多新问题的裁判,给司法带来挑战,本文不展开讨论。生产关系环节,电子商务与互联X的发展,非面对面交易使得商业交易突破空间、地域壁垒,成为全国统一市场,但包括区域管辖、证据体系在内司法的基本假设,仍以1979年民刑两大诉讼法确立的框架展开。在现有司法体系中,从诉调对接到立案登记,从诉讼风险提示到诉讼材料接转,从诉讼费用缴纳到财产保全,从案件流程管理到案卷移交,从案件的审

6、理到财产的执行,从受案数量上来说基数庞大,从地域上来看跨区域诉讼逐步增多,从财产执行来看类型繁多隐蔽难查,从案件审判来看办案质量各地各层级法院仍有差距。司法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区域诉讼,传统的司法审判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制度上与司法便民形成冲突。老体系面对新场景,变革不言而喻。对于这些问题,有共识的是,必须依靠互联X技术与大数据支撑才能解决。但这个过程中有依靠互联X进行司法与互联X司法的分野,前者仅依靠互联X技术来改造这些环节,本质上仍然是以法院、以案件为中心,完成案件的流程再造。某种意义上,过去的法院信息化,正是依靠互联X的司法,

7、即利用互联X完成某些司法中的流程、工作。真正的互联X司法应当以用户(当事人)为中心,一旦用户(当事人)产生诉讼需求,便可以在线完成任一环节需求。司法决策层一再倡导的“枫桥经验”,其生命力在于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在互联X时代,“就地”就是“在线”,互联X上的“枫桥经验”就是司法面向任一在线的用户,使其在互联X上便捷完成司法诉讼。在此需求下,诉讼制度的变革、司法政策的形成均以用户(当事人)便捷、法官减负、司法公正为面向,用户(当事人)成为司法大数据的采集者(而非法官)。大数据成为互联X司法的关键因素。某种意义上,没有大数据也就没有互联X司法。但对于何

8、为大数据,解读五花八门。有人提出,千万级别的公开裁判文书是大数据。甚至还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声称对全所几十个律师、几千件办理的案件做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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