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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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经济组织,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作为一种小巧的经济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主动选择合伙企业作为经营载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一个主要动因,就是可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自然人股东的分红税负大大低于法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分红税负。但由于近几年涉及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也较大,让一些跟不上趟的合伙企业摸不着头脑,以至于在财税处理方面无所适从,乱象丛生,致使一些

2、合伙企业潜在一定的财税风险。鉴于此,我们想依据现行政策和法规,对合伙企业及其财税处理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及其涉及的税种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界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经济组织。多种“身份”的参与,就形成了一个“排列组合”问题:不同身份投资者的“排列组合”,组成的合伙企业也有所不同。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立了三种类型:  一是普通

3、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泛指自然人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服务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

4、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大都建立了执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或办理了职业保险。  三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5、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涉及的税种  合伙企业是依据其经营内容纳税的,其涉及的税种要分两个纳税主体计算缴纳:  1.合伙企业为纳税主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或者说,合伙企业是这些税种的纳税人。  2.合伙企业投资人为纳税主体,则涉及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或者说,合伙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自然人

6、股东和法人股东)。  合伙企业存在两个纳税主体,也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适用税率  (一)税前扣除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是较为一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最新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7、8]65号)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

8、08]65号文件列示的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一致的。  (二)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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