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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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摘要】本文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发生的各种赠与行为为研究对象,针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不同规定的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关键词】赠与自产委托加工财税处理为了全面研究赠与行为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研究对象。其基本资料如下: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款式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A款式实木地板每平方米成本为200元,平均售价为300元/平方米(不含税)。下面分别研究各种赠与形

2、式的财税处理。一、相当于利润分配的赠与形式甲企业连年盈利,“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500万元。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向购置新房的一个企业主要投资者无偿赠与A款式实木地板200平方米,作为利润分配。解析:上述业务可以理解为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利润分配的入账金额。笔者认为,在确认利润分配金额时,不应把企业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其中。因为消费税为价内税,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已包含了消费税,再计入利润分配金额中等于重复确认。上

3、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确认基础。相关计算如下:主营业务收入=300×200=6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200×200=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应交消费税=60000×5%=3000(元)应付利润金额=60000+10200=70200(元)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60000+10200)×20%=14040(元)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4、项税额)102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贷:库存商品4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借:其他应收款1404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4040。二、相当于非货币性福利的赠与形式甲企业承诺,每位普通职工初次购买新房,企业赠送A款式实木地板50平方米作为祝贺,该企业2012年赠送实木地板500平方米。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

5、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确认基础。相关计算如下:主营业务收入=300×500=15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200×500=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25500(元)应交消费税=150000×5%=7500(元)非货币性福利金额=150000+25500=175500(元)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

6、。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5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500。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非货币性福利应与其他职工福利合并,合计数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也不可结转到以后年度。三、公益性捐赠甲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A款式实木地板1000平方米。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捐赠行为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计税基础,确认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将产品成本和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

7、科目。相关计算如下:库存商品成本=200×1000=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000×17%=51000(元)应交消费税=300×1000×5%=15000(元)营业外支出金额=200000+51000+15000=266000(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266000;贷: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应交消费税15000。由于上述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300-200)×1000=100000(元)

8、。但是,笔者认为,调增的100000元视同销售利润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应的营业外支出还是用库存商品金额列示,企业交纳了所得税的收益却不能税前扣除,显然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上述业务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收入300000元(300×1000),应作为计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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