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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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今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正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内各大机构、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税处理作简要提示,附带提示地震造成损失的税收处理。  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地,对外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

2、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案例1】2013年4月,某企业将

3、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假设2013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暂按12%的规定扣除,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25.1  贷:库存商品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30×17%)  本年利润=100-25.1=74.9(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74.9×12%=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2

4、5.1-8.99=16.11(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9+16.11+10)×25%=25.25(万元)。  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的扣除,即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案例2】2013年度,某企业通过慈善总会向雅安捐款15万元。假如20

5、1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5  贷:银行存款 15  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15-12=3(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还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

6、数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企业年度经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盈利,一是亏损。因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存在3种情况:(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许扣除。  接案例1,分析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情况:该年度不包括以上

7、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时,由上文计算可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16.11万元。  假如该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25.1)×12%=32.99(万元),大于捐赠支出25.1万元,因此,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部扣除。  假如该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万元。捐赠支出的25.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财政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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