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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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

2、;纳税筹划;留抵税额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从3%的营业税改变为11%的增值税,这不仅仅引起税率的改革,将建筑业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更重要的是它会对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架构、供应商选择、税务风险等带来调整和影响。考验的不仅仅是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更是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营改增形式上是发票的变化,由营业税发票变为增值税发票,但核心是管理,加强流程管理,本质涉及到建筑企业利益,企业承担税负的变化。对于建筑业来说,税率的提升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因此,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希

3、望此方案能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涉税风险。  一、筹划方案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4、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2016年5月1日后新的项目,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把比例最大的建筑分包款从销售额中扣除,以余额差额征税。这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会比以前按照营业税计税税负会降低。  (二)与甲方尽可能的签

5、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  在第一点中,我们提到,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包工包料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我们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包了一项通信工程项目,工程款合计为100万元,发包方提供动力,乙公司包工包料采购材料和设备,增值税进项税率为17%,价税合计金额60万元。  若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缴纳增值税=100÷(1+3%)3%=2.91万元  若乙公司选择包工包料计税方法,则缴纳增值税=100÷(1+11%)11%-

6、60÷(1+17%)17%=1.19万元  这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多于包工包料计税方法。  什么情况下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要多于包工包料计税方法呢?  我们可以假设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率都是17%,推导过程略:  销项/(1+3%)3%>销项/(1+11%)11%-进项/(1+17%)17%  则:进项/销项>48.16%  为何会有这样的选择呢?这是因为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部分来自于材料和设备,它们的税率也是最高的,为17%的进项税率,这样就加大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了企业的整体

7、税负。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抵扣的材料和设备大于销售额的48.16%时,一般选择包工包料计税方法,若可抵扣的材料和设备小于销售额的48.16%时,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加强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管理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包、原材料采购是两个重要的进项税,特别是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税负。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要加强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管理,转变对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观念,不能再把总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分包商、供应商的各种资质、不含税价格及税负,尽可能的选择有实力、信誉好

8、、进项税抵扣多的分包商和供应商,为增值税的顺利抵扣提供可靠保障。  同时,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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