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档 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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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和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质量,使其能够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88]4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JTGF80/2-2004)及竣工文件目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

2、发[2001]390号)、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科技档案分类和编号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0]18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档案是指本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并经过鉴定、整理、归档的项目文件。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的原始记录,不但是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的真实记载,也是检验工程质量、结算

3、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使用、建立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它为工程投入运营、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确保生产能力提供参考依据。在工程改建、扩建时,也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及依据性资料。第一章 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上受省交通厅及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局、市交通局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档案人员应不断熟悉上级部门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

4、规,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指导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档案管理和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层层建立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各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单位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根据业主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分工范围及实际情况,进一步收所缺少的重要文件,并做好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具体分工表(详见附件1)。第八条 各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整理工

5、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承包人对归档文件的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第二章  档案管理控制措施第九条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进行,即从项目立项就着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并做好平时预立卷工作。如在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实施阶段,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单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

6、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做到工程完工,文件资料整理工作基本完成。第十条 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的“四纳入”和“三参加”制度。“四纳入”即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纳入经济责任制。“三参加”即建设项目专(兼)职档案员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段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进度填写《省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报送省档案局、省交通厅等行业管理和上级有关部门。

7、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整理、汇总、移交和专项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后10个月内,根据竣工文件归档的范围和保管单位、保管期限(见附件2),将经整理、编目后形成的档案向建设单位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案卷的形成质量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形成的档案应经建设单位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归档。第十三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档案机构负责项目全部归档文件的汇总整理,并根据省交通厅有关项目档案编目规定,完成项目档案的整合和总目录的编制等工作;项目档案由指挥部汇总后,按规定流程统一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

8、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十四条 移交档案时应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按规定履行交接签证手续,填写档案交接签证单,并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永久凭证保存;移交时须备相应档案内容的纸质归档目录(见《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附件4-A、B),一式二份及文件级、案卷级Execl机读目录光盘一套;数据库结构、数据项目设置与录入要求(见《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附件13-A、B)。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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