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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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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问题研究证据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循序渐进而又不断创新的过程。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X络的建立,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并在诉讼中得以应用,短信就是其中之一。对此有必要在深入分析短信的定义、特性的基础上就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后其效力和证明力如何、作为证据怎样采信等问题进行思考,这对今后证据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具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据效力采信保全 :D925:A 随着科技发展,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讯方式对传统的证据形式提出了挑战,法律实践中短信证据的认定还存在于利用短信侵犯财产权等诉讼案件中,作用不容小
2、觑。 来看一个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典型案例:2011年8月10日,被告魏某立据向原告林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8月13日和21日,被告魏某上先后两次出现林某发来的短信,内容分别为:“一万五千元已还清,欠条放在我妈家,欠条过两天还给你”和“欠条被我家人弄丢了,你放心钱已还清我不会向你要了”。同年9月26日,林某以魏某向其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期三个月,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借条一份为证。魏某辩称,借款已还,由于原告说欠条丢了,就用发短信给我,并出示短信为证。那么究竟能否作为证据?并且作为证据使用后其效
3、力和证明力又如何? 一、对短信作为证据的界定 (一)短信的定义。 短信是指经由通信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能在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电子信息。 (二)对短信证据的定性。 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因为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形式上其所载现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二是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客观载体,作为这种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纸张以外的许多其他不同形式的载体;三是书证应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短信正符合书证所必备的上述所有特性。因此,前述案
4、例中的短信作为证据而言应属书证,而且是一类特殊的书证。 二、短信证据效力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短信的可采信性。 短信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就应该有资格进入诉讼流程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短信也可通过高科技轻易地修改或删除,从而其客观性被质疑,但是易删改的特性并不能否定短信的客观性。在X络信号正常的情况下,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即在接收方的有直观显示并在移动通讯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次,每一个号码均对应唯一的用户,这种对应关系可
5、以由移动通讯营运商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来证明。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要举证一方能够证明短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的号码发出的,就可以证明具备关联性。最后,对合法性而言,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是自己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而相对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就可以认定短信是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 (二)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律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短信证据的审查。 实践中要注重审查证据以下内容:短信是否客观合法,短信的形成时间、发送人、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
6、,是否出现错误发送或接收现象、证据形式是否存在瑕疵、取证环节是否完整等。鉴于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的特点,应结合全案的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2、短信证据的保全。 为最大程度避免数据被改的风险,固定和保全证据就变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法院聘请专门技术人才完善短信证据修改权限的加密工作和电子签名的识别等工作。 此外,像短信公证和"X络公证"这种以公证机关直接将短信内容从服务平台传送到公证机关直接获取的方式更能增加其真实性,实在不失为一种保全短信证据的好方法,对提高短信证据的证明力大证据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循序
7、渐进而又不断创新的过程。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X络的建立,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并在诉讼中得以应用,短信就是其中之一。对此有必要在深入分析短信的定义、特性的基础上就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后其效力和证明力如何、作为证据怎样采信等问题进行思考,这对今后证据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具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据效力采信保全 :D925:A 随着科技发展,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讯方式对传统的证据形式提出了挑战,法律实践中短信证据的认定还存在于利用短信侵犯财产权等诉讼案件中,作用不容小觑。 来看一个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典型案例:2
8、011年8月10日,被告魏某立据向原告林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8月13日和21日,被告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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