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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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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讲授内容: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五节陪审制度前沿问题探讨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
2、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制度。基本制度是指从宏观角度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基本审判规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而一般制度则是指从微观角度调整民事诉讼某个侧面、某个领域的具体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
3、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二)意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适用更趋统一。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民事诉讼
4、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二、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上限,通常为三人。(一)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二、合议制度的组成(三)重审、
5、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
6、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第一节三、合议庭的活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活动规则:各项审判活动应当由合义庭集体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可以由合议庭指定某个成员负责完成某些工作。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四章>
7、>第一节1、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2、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3、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4、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8、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一)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审判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各人民法院设置的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内部机构。它由法院院长、庭长等审判骨干组成,由院长主持。其成员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职能是: ①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③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如院长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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